罪犯范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范某某,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35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2014年1月25日交付执行后,被送入赤山监狱一监区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湘09刑更33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系主犯。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0日罪犯范某某向监区提交假释申请书。2017年11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南省赤山监狱一监区分监区启动对该犯的假释案,综合罪犯范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该犯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多时间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2015年度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6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优秀互监组长。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有5个表扬余464分,符合假释条件。因为该犯原判裁定时有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附加财产性判决,已执行人民币12000元,剩余人民币38000元无能力履行,监区通过调查了解到:该犯妻子无业在家,女儿在校读书,家里预计负债人民币15万元,并有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装订在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范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11月28日,经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对该犯呈报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在该犯减刑案卷报送刑罚执行科后,通过阅档、核实该犯家庭情况,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范某某假释建议适当,于2017年12月22日通过科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该犯呈报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6日,该犯户籍所在地益阳市沅江市司法局通过调查走访后研究决定:建议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并出具了(2017)沅司矫字第228号评估意见书。 2017年12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范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该犯假释提出异议的意见。益阳市检察院出具了同意该犯假释的检察意见书,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 2018年1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范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呈报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并立案后,于2018年2月1日对该犯假释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核实了相关情况。2月7日,经益阳市中级法院组织,和刑罚执行科办案人员一起,对该犯妻儿居住地所在的益阳市沅江市南某镇东某村进行考察。通过走访,核实案卷证明材料属实,该犯家庭情况确实困难,妻子待业在家,责任田流转别人耕种,家里无任何经济来源,女儿在校读书,家里负担债务预计人民币十五万元,确实无能力履行剩余的附加财产刑。经审判庭合议,认为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下达了(2018)湘09刑更2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范某某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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