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益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董某某所受损伤的伤残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6日14时许,被鉴定人董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今受人民法院委托来鉴定所行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及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2018年4月6日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记载: 主诉:外伤致头面部多处开放性损伤2小时余。检查:神志不清,呈朦胧状。额部有一条长约10cm头皮裂伤伴出血,探查可及颅骨。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对光反射(++),眼动充分。左眼下睑内眦部皮肤裂伤延伸至鼻翼下方,深及肌肉层。左下泪点冲洗清水从断端流出。左眼外眦及左下睑小块皮肤裂伤各一处,面纹可,右下颌一处皮肤裂伤伴出血。颈稍强,四肢肌力、肌张力粗测正常,生理反射存在,双侧腱反射(++),双侧Barbinski征(-)。伤及头面部、胸部及四肢,伤后疼痛剧烈,出血,不能活动,立即到中心医院就诊治疗,入院后给以急诊清创缝合、上颌骨颧骨颧弓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对症支持治疗,出院康复治疗至今。治疗经过:急诊行清创缝合、上颌骨颧骨颧弓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对症支持治疗,出院康复治疗至。诊断:上颌骨多发骨折,左颧骨颧弓多发骨折,颌面部裂伤,中型颅脑损伤,左侧眼睑裂伤,左侧泪小管断裂。 (二)影像学资料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精神好,正常面容,自主体位,正常步态,查体合作,言语清晰,回答问题切题;头部无畸形,五官端正,左侧顶颞部弧形刀口疤痕长26cm,额部纵行刀口疤痕长7cm,无红肿,无压痛,左侧内眦隆起畸形,左侧泪小管断裂不通畅,耳、鼻正常,最大张口度为上下中切牙间距3cm(本人食指横徑1.6cm),胸廓无畸形,无挤压痛,心肺听诊无明显异常,腹部体检正常,骨盆无畸形,无挤压痛,脊柱及神经系统正常,四肢无畸形,功能正常,肌力及感觉正常,其他未见明显异常。 3、阅片所见 2018年4月6日中心医院CT片显示:双侧颞叶可见片状高密度影,脑室、脑池及中线结构正常;双侧眼眶内外侧壁、上颌窦、上颌骨、鼻骨、左侧颧弓、蝶骨多发骨质不连续,局部软组织肿胀。 2018年4月7日中心医院CT片显示:双侧基底节区、半卵圆中心可见多发灶状低密度影,右侧颞叶眼眶后硬膜外可见梭型高密度影,中线结构居中;左侧颧弓及双侧上颌窦前壁、左侧上颌窦外侧壁塌陷断裂,上颌骨中部断裂,位置可,鼻骨骨质碎裂,移位,左侧顶部及面部软组织肿胀,下颌骨体部断裂,位置可。 2018年4月27日中心医院CT片显示:颌面部骨折术后表现,有内固定物存在。 2018年6月1日人民医院CT片显示:颌面部骨折术后表现,有内固定物存在。 2018年8月11日人民医院X线片显示:颌面部骨折术后表现,有内固定物存在。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等,结合本院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董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及头面部、胸部及四肢,伤后检查诊断为:上颌骨多发骨折、左颧骨颧弓多发骨折、颌面部裂伤、中型颅脑损伤、左侧眼睑裂伤及左侧泪小管断裂,伤情属实,入院后给以急诊清创缝合、上颌骨颧骨颧弓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对症支持治疗,并进行康复治疗至今,目前脑外伤治疗后无明显后遗症,颌面部骨折愈合,泪小管断裂伤后不通畅,颌面部骨折导致张口受限,最大张口度为上下中切牙间距3cm,属张口受限I度等。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2.8条及第5.10.2.27条之规定,被鉴定人董某某左侧泪小管断裂伤及颌面部多发骨折导致张口受限I度目前分别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董某某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结合其骨折愈合情况及其年龄特点等因素,并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条款,被鉴定人董某某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董某某左侧泪小管断裂伤、颌面部多发骨折并遗留张口受限I度等,已分别构成十级、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董某某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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