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7年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唐山市路北区。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0年4月,因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路北区人民法院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同年4月29日,唐山监狱派干警将张某押送至路北区司法局,交付了相关文书,办理了交接手续,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张某已离异,其父母年事已高,父亲脑血栓后遗症瘫痪在床,母亲无生活来源,家境贫寒,张某现与其姐共同居住,由其姐接济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开展临时救助情况 因张某身体不好,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司法所多次和张某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进行协调,积极为其争取低保待遇,但因张某正在服刑不符合低保政策,没有办理成功。经司法所多方努力,帮其申请了特困救助资金1000元,还协调街道办事处定期为其提供日常生活用品,满足其生活基本需要。 (二)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张某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心理辅导、教育矫治为主的矫正方案,使张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一是家访与走访相结合深入了解其思想动态。司法所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对其进行机动式家访或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生活和现实表现。在家访时,工作人员耐心倾听、真情沟通,打消其思想上的顾虑,引导其能够积极主动融入到社会生活中来。在走访社区居民时,倾听群众对其日常生活的评价,真实的掌握其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使其不断转化。二是定期谈话,强化教育矫治效果。针对张某被判缓刑后心理负担重、缺乏上进心等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找其谈话,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对其出现的错误认识、负面情绪及时进行疏导,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同时,以集中学习、个别教育的方式,帮助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其增强法制观念,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进行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真心感谢党和政府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懂得感恩,自觉回报社会。三是组织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通过组织去敬老院义务劳动等活动,增加其与社会的接触面,使其感受到融入社会、回报社会的快乐,进一步增强其自尊感和社会责任感,避免重新犯罪。 (三)根据规定,对张某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邀请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时刻关注其心理变化,不断纠正其错误的思想认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鼓励他与人多交流,沟通思想,倾诉心中的郁结烦闷;适时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帮助其克服因性格敏感内向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其树立对生活的信心,确保矫正质量。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落实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张某实施多层次行之有效的监管教育帮扶,使张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因法治观念淡薄触犯法律,给自己、他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并积极通过自己的行为予以弥补。目前,张某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生活积极有规律,还通过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做了很多有益于社会的工作。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入矫时心里自卑严重,抵触情绪较强,同时受家庭条件影响,不愿意和人多交流,压抑心理严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其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帮助其树立信心,乐观处世。同时适当给予解困帮扶,从根本上解决了罪犯的后顾之忧,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消极因素,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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