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安龙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以(2010)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14日送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黔高刑执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黔23刑更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黔23刑更9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9年6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因患疾病,经监狱医院初诊为:1.肝癌并门静脉癌栓形成;2.病毒性肝炎 乙型 慢性轻型;3.肝功能衰竭;4.凝血功能异常;5.低蛋白血症,依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兴义监狱六监区召开民警会议,一致认为该犯病情较为严重,建议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作病情诊断。 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罪犯马某某执行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病情危重,建议委托省政府指定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对其作紧急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并报经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审批后,于当日出具委托书。 受监狱委托,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于12月24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该犯患:1.肝癌并门静脉癌栓形成;2.病毒性肝炎 乙型 慢性轻型;3.肝功能衰竭;4.凝血功能异常;5.低蛋白血症,目前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之规定。鉴于该犯病情危重,狱内医疗条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立即联系亲属为其办理保外就医。 12月25日,监狱刑罚部门对罪犯马某某之子马某甲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认为马某甲具备保证人条件,同意其作为罪犯马某某保外就医的保证人,但考虑到罪犯马某某所犯罪行系与其妻发生矛盾后,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其岳父杀伤致死,服刑后,经其妻起诉,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准予离婚,现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必将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影响,不利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对此,监狱高度重视,立即电话联系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贵州省安龙县司法局),告知案情及监狱的想法,寻求支持和配合,做好被害人及其亲属工作,确保衔接到位。12月26日,贵州省安龙县司法局电话称,已做好相关工作,同意监狱启动紧急程序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当日,监狱分监区、监区、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逐级进行合议,均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按紧急程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依法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12月27日出具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你监提请对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 12月2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决定按紧急程序对罪犯马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30日,贵州省监狱局经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分别审查,局领导审批后,批准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12月31日,监狱将罪犯马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安龙县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将罪犯马某某纳入社区矫正。同日,监狱按照规定将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事在监狱内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