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厦门市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厦门市某公司承租张某坐落于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单元的房屋,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在房屋租赁期间,吕某与张某协商买下了上述房屋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吕某不想继续租赁该房屋,故一直不提供账户信息给厦门市某公司,致使该公司无法向其支付租金。 经咨询公证员后,厦门市某公司决定将房屋租金提存至公证处,以实现清偿其与吕某之间债务的目的。该公司遂委托许某为其办理提存公证的相关事宜。在审核委托人所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厦门市某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将其应支付给吕某的房屋租金(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共计人民币X万X仟元整(¥XX,XXX.00)提存至公证处。公证员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吕某发出《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最后,公证员在审查核实该提存行为真实合法后,向厦门市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由于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债之标的物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提存公证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桥梁,可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厦门市某公司 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厦门市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称,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向张某承租了坐落于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单元房屋,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在房屋租赁期间,吕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将租金支付给吕某,因吕某未能提供账户信息,致使申请人无法向其支付租金。现申请人为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特申请将上述房屋租金(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共计人民币X万X仟元整(¥XX,XXX.00)提存至本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受理后,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所称应支付给吕某的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单元房屋租金(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共计人民币X万X仟元整(¥XX,XXX.00)提存至本处。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厦门市某公司将其应支付给吕某的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单元房屋租金(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人民币X万X仟元整(¥XX,XXX.00)于XX年XX月XX日提存至本处,该提存行为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