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乌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乌某某,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因犯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赃款追缴后,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20日交付内蒙古第一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一女子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乌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部分履行。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乌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9月3日,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乌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乌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乌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2月3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综合考虑该犯原判犯罪性质、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月均消费等因素,依据罪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降幅1个月,按5个月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乌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乌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对罪犯乌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4月2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乌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乌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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