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形态进行痕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03日,在长沙市岳麓区某某路段,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与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书证资料 1.根据委托方提供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号牌:湘AXXXXX,品牌型号:南车时代牌TEG6106EHEV03,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55126,发动机型号:YC4G180-40。 2.根据委托方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信息: 事故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某某路段,路面性质沥青,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为晴天。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依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有关条款及方法进行勘验;依照GA50-20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有关条款及方法进行照相取证;依照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有关条款及方法进行检验。 (二)检验仪器 皮卷尺、钢卷尺、比例尺、数码照相机、扫描仪、激光测距仪 (三)检验所见 1.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 车身白、蓝色,轮直径100cm,轮辋直径59cm,胎面宽22cm,前保险杠上沿距地面高101cm,下沿距地面高34cm,前挡风玻璃下沿距地面高140cm;前保险杠右侧下沿距地面高34cm-40cm距车身右侧面20cm处可见斜向的由左上至右下的布纹擦蹭痕迹;车身右前侧下沿面底板下横梁处可见由前向后的布纹擦蹭痕迹;右前轮外胎侧可见一处擦蹭痕迹,痕迹处可见疑似血迹附着。 2.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轮检验:轮胎规格11R22.5,胎面花纹为四条排水沟的纵向花纹沟槽花纹,沟槽宽约为1cm,胎面两侧呈对称型花纹,外侧胎面呈“ ”较浅的弯折线性花纹形态,花纹线性宽约为0.5cm,间距约为4cm;因轮胎的使用磨损,右前轮胎面最外侧较浅的弯折线性花纹缺损。 3.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师大司鉴[2018]病鉴字第XX号)记载:检验所见:死者张某某,尸长158cm,发长40cm,衣着:戴黑框眼镜、上身外着蓝白相间校服,内穿黑色短袖T恤。下身着黑白格子背带裤,内穿白色内裤,双脚穿黄色袜子。尸体呈冰冻僵硬状,尸斑暗红色,分布于腰背部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头部台面血泊,头面部毁损、塌陷、变瘪,脑组织外溢,五官移位,创缘不齐,创腔深达颅内。颈部见12×6cm挫裂伤。胸前大面积挫擦伤伴表皮剥脱,皮革样改变。右下腹部见皮肤挫伤4×8cm。左手腕见散在皮肤挫擦伤,右大腿、右膝见散在皮肤挫擦伤,右小腿、右足背大面积挫擦伤,伴裂口及表皮剥脱。右脚跟部见挫裂创5×2cm,局部皮肤组织破碎。创缘不齐,创腔深达骨质,未扪及骨折。余未见异常。 4.张某某尸体尸表痕迹检验:右小腿后侧检见呈“ ”花纹形态痕迹,其中折线线宽约为0.5cm,间距为4cm,直线线宽1cm;右大腿后侧检见呈节点状的线性挫伤,节点长约为4cm;经测量,臀部距头顶83cm。 5.书证资料:由《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标示、事故现场照片: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辅道桃花岭公交首末站路段,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为晴天,道路呈南北走向,现场路面由南往北行驶,道路全宽12.6m,因道路施工,未设置有道路分道线;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头北往南静止于现场路面,右侧前、后轮距道路右侧边缘距离分别为2.6m、1.1m,行人(死者张某某)头北脚南侧卧于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轮后侧车底部。 6.根据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录像:根据车前部的视频监控录像画面,在2018-10-03 12:30:17,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开始起步,车辆向左侧转向,至12:30:23,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斜向停止于路面,在此过程中,视频画面中未检见有人体出现。根据车辆右前门处的视频监控录像画面,在2018-10-03 12:30:18,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开始起步,驾驶员向左侧旋转方向盘,至12:30:23,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停止;在12:30:20至12:30:23,视频画面中通过右前门检见一皮箱向右前侧滑移;随后驾驶员下车,事故已经发生。 (四)比对检验 将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轮胎面花纹形态痕迹,与死者张某某右小腿后侧花纹形态痕迹进行比对分析,二者花纹形态,花纹尺寸均基本一致。

【分析说明】

1.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右侧下沿斜向的布纹擦蹭痕迹、车身右前侧下沿面底板下横梁处布纹擦蹭痕迹、右前轮外胎侧擦蹭痕迹,从痕迹形成、形态特征分析,符合与柔性客体(如人体)接触碰撞形成特征的客观反应。 2.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轮胎面花纹形态痕迹,与死者张某某右小腿后侧花纹形态痕迹进行比对分析,二者花纹形态,花纹尺寸均基本一致。说明死者张某某右小腿后侧,被与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轮轮胎花纹同种花纹形态的轮胎发生过碾压。 3.根据车体痕迹检验所见、右前轮花纹形态与方向,张某某身体损伤特征尸表痕迹检验所见、体表花纹痕迹形态与方向,结合事故现场状态分析:说明了死者张某某身体由右小腿后侧,经右大腿后侧、躯干至头部,被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轮胎面发生过碾压。 4.根据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画面分析,说明事故发生时为2018年10月03日12:30:18至12:30:23(行车记录仪的视频时间为参考),处于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起步至停车的过程中。 5.事故发生时张某某的参与交通行为方式分析: 1)根据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车体痕迹检验,前保险杠右侧下沿距地面高34cm-40cm距车身右侧面20cm处可见斜向的由左上至右下的布纹擦蹭痕迹,根据痕迹形成、形态特征分析,符合与柔性客体(如人体)相互接触形成。结合上述检验分析,说明了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右侧与张某某身体发生过接触,而接触的位置距地面高34cm-40cm,说明接触时,张某某处于非躺卧状态。 2)根据上述分析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人体发生接触,根据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车体检验,前挡风玻璃下沿距地面高140cm,而张某某尸长为158cm,二者比对,张某某如在站立状态下,人体头部至少18cm范围内会出现在前挡风玻璃处,根据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画面显示结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证实,车辆在起步时,车前部未见有行人,说明了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在起步发生事故的过程中,张某某处于一非站立状态。 3)结合上述分析,说明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右侧与张某某发生接触碰撞时,张某某处于蹲踞状态。 6.综上所述,对事故形态分析: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在西二环辅道桃花岭公交首末站路段开始起步行驶时,其车前右侧与处于车右前方蹲踞状态下的张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随后张某某身体受外力向前卧于路面,被随后驶过的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轮碾压的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可以成立。

【鉴定意见】

2018年10月03日,发生在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辅道桃花岭公交首末站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形态为: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在西二环辅道桃花岭公交首末站路段开始起步行驶时,其车前右侧与处于车右前方蹲踞状态下的张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随后张某某身体受外力向前卧于路面,被随后驶过的湘AXXXXX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轮碾压的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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