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2年3月接受部队安置进入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放机场”)工作。2015年4月,因李某提出公平竞争采购科员岗位,而硕放机场以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为由而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同年11月,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部门主管移交工作,并要求其将自己交回给公司人力资源部重新安排工作。同年12月15日,因硕放机场一直拒不解决问题,并扣减李某绩效工资,导致李某无法维持日常生活开支,无奈之下回家待岗。同年12月22日,硕放机场发函催告李某前往公司报到,逾期将按旷工处理,但此后一直未有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2016年7月28日,李某在硕放机场长达半年仍未给出具体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持硕放机场制发的《告知函》前往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但是硕放机场一直以“在与部队衔接”为由推脱而不予处理。此后,在长达一年半之久的时间内,李某多次自己前往或在硕放机场要求下同部队领导前往公司就离职事宜进行协商解决,但硕放机场却避而不见,并提出安排李某至东航食品公司做劳务派遣工,或由李某提交辞职申请。李某则认为硕放机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合理安排李某工作岗位;如硕放机场认为李某存在旷工行为,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硕放机场对于李某提出的合理诉求拒不接受,同时也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直至2017年11月1日,硕放机场才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此时距硕放机场认为李某存在旷工行为已将近2年。 2017年11月1日和2018年1月22日,李某先后分别向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仲裁委”)和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硕放机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待遇,后新区仲裁委和一审法院经审理先后分别制发的案号为锡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1000号《仲裁裁决书》和案号为[2018]苏021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硕放机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仅支持了李某部分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拟提出上诉,来到无锡市法援中心寻求帮助。由于该起案件的受援人李某是军人军属,丈夫跟儿子都是空军现役飞行员。为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文件精神,市法援中心仔细审查了李某的案件材料,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市律协副会长宋毅律师以及在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符燕培律师承办该案。 宋律师和符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李某的陈述,仔细消化了相关案卷材料,经全面分析后,代李某拟定上诉状并于2019年1月17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上诉。代理期间,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与李某充分交流,进一步厘清上诉思路,确定上诉主张。与此同时,在相应争议焦点存在法律调整盲区的情况下,充分运用检索工具,查找全国类似案例和法律文献;采用实证分析法,从法理角度对劳动者相关行为定性进行充分论证,指导李某搜集新证据,并制作详细案情时间轴、拟订庭审设问提纲等,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庭后,代理律师也多次与李某、承办法官、硕放机场就案件调解事宜进行沟通,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化解案件双方多年的矛盾,促进和谐劳资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硕放机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进而是否应支付赔偿金?就该争议焦点所涉及的各项法律关系,代理律师认为:1.硕放机场在2017年11月1日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首先,2015年12月15日,因硕放机场一直拒绝将原岗位归还李某或安排新岗位,并扣减李某绩效工资,导致李某回家待岗,故李某在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不构成旷工。其次,假使李某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的“回家待岗”行为被认定为旷工,但自2016年7月28日起,李某的旷工行为已然终止。此后是机场、部队及李某三方对李某的安置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的期间,机场对此协商过程也予以认可。故事后不能仅因双方未就调岗问题达成一致而认为在此期间李某构成旷工。最后,即便李某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7月27日期间的“回家待岗”行为构成旷工,则硕放机场对该行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否则将丧失处分权。2.2015年11月中旬,李某虽移交了采购工作,但仍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准时上下班,依法提供了劳动,应当享受对等的劳动报酬(含岗位工资与绩效)。由于采购工作需要由领导统一安排,李某因公司未分配工作而非本人原因导致无工作可做,故硕放机场以此为由扣减李某2015年11月及12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补足。3.2016年7月28日,李某持硕放机场制发的《告知函》要求其配合办理离职手续,且明确告知,其回部队可领取生活补助,但是硕放机场一直以“在与部队衔接”为由推脱,不予处理。由于硕放机场的恶意拖延,导致李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没有任何收入,也无法享受到部队的生活补助,故硕放机场应当发放李某待岗在家期间的工资。 2019年8月9日,无锡中院作出(2019)苏02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硕放机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机场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800元及其他相关待遇。拿到二审改判判决的受援人李某激动万分,对援助律师和法援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其特殊点之一在于该起案件的受援人李某为军人军属,丈夫跟儿子都是空军现役飞行员;特殊点之二在于用人单位在认为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后拖延处理,迟至两年后作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经过代理律师庭前充分的准备,从法理和法律等多角度、多方法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论证,进而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久拖不决而造成合同信赖利益丧失进而对劳动者利益产生极大损害,最终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本案代理人援助的是二审案件,自代理伊始,就抱定不唯上不唯书,只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宗旨,抽丝剥茧,反复推敲,找准切入点,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多次接待李某并做好详细的接案笔录,制作相关案情时间轴,消化案卷材料,准备上诉状、进行庭审推演,拟定庭审设问提纲,制作代理词,开展调解工作等等。最后,无锡中院基本采纳了代理人的上诉思路和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实现了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关键性问题定性上的逆转,从而为李某主要上诉请求获得支持奠定了基础,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这场长达数年的劳动争议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