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假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2016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2016年5月26日送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京高法发【2017】512号文件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拟提请假释的罪犯,刑罚执行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罪犯居住地,并提前书面委托其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对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监狱于2018年3月29日向罪犯李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发函,委托司法局对罪犯的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李犯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8年4月30日收到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反馈意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罪犯信息情况调查基本明确,居委会以及社会调查员同意李某某在本社区参加社区矫正,司法所和司法局同意社会调查员意见。通过证据的获取,为监狱综合评判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奠定基础。但社会调查评估中注明李犯有一次前科劣迹,而李犯的判决书中却没有注明。为此,监狱与平谷区司法局及罪犯李某某本人核实,最后确定罪犯李某某确实有一次前科劣迹,应适用从严条件假释。 依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监狱假释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延庆监狱七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综合罪犯李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以及罪犯自我评估等情况,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犯启动假释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启动后,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找罪犯本人、同伴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2018年5月15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经评估属较低风险;该犯家中有父母和妻子,家庭关系和睦,没有不良嗜好,有稳定的居所,父母和妻子生活来源主要靠务农所得,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较低,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2018年5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件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召开评估会,经评审认定监区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有效,同意监区意见,一致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拟提请假释。 2018年6月21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七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假释评议会,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7年10月获得表扬奖励;2018年1月获得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犯没有再犯罪风险。经征求全体警察、监察审计科等主管科室的意见,并出具了《监狱提请罪犯假释工作说明》,证实该犯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截止2018年6月剩余刑期十个月,依据北京市假释规定第二条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获得的奖励累计折算期限在五个月以上,且扣除该期限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经计算,该犯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该条款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6月22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6月26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7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2018年7月16日,将罪犯李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4日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罪犯李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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