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6日,王某发驾驶新CXXX号山城牌三轮载客摩托车沿省道1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某路段时,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吴某梅(被害人)撞倒,造成吴某梅受伤、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25日死亡的事故。本案中李某怡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吴某梅的女儿,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且属于在校高三学生。吴某梅早年离异,家中有一个84岁的老父亲吴某堂需要赡养。 2019年6月10日,李某怡在面临巨大压力下参加完高考后,多次找到王某发的家属商谈赔偿事宜,均不予理会。面临自己将要上大学,家中还有高龄的姥爷需要赡养,由其舅舅带领其前往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在得知其详细情况,审核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八款之规定,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事项,批准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到第八师石河子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接受了李某怡的委托,并认真询问了受援人案件情况,根据受援人所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住院费票据、法医鉴定书、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进行审查。王某发在事故发生后称自己没有赔偿能力,车辆承保了交强险。承办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及承保相关保险的保险公司是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方,虽然车辆承保的是交强险,但是多多少少能赔偿,对受援人也是一种经济上的保障。故在接受指派后,立刻前往交警部门对车辆保险情况进行了调查,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投保有保险金限额为12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次,办案过程中,受援人的姥爷吴某堂作为原告,年事已高,不宜出庭参加庭审。承办人在与受援人沟通后,建议由吴某堂委托受援人的舅舅参加庭审,受援人对此建议予以采纳,承办人为受援人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等,以方便其舅舅吴某出庭参加庭审。 2019年7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李某怡主张赔偿计算具体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及依据理解不一,承办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李某怡、吴某堂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固定证据,在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充分据理力争。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郊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吴某梅不负责任。 2019年8月16日,本案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刑事附民事判决书):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赔偿受援人李某怡死亡赔偿金110000元;2.被申请人王某成赔偿受援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合计706855.52元。 最后,为使李某怡及时获得具体赔偿,缓解其客观存在的经济窘境,并避免各方当事人因执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人立刻联系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方,并按照其要求与李某怡及时沟通,并帮助其提交材料及文件,使李某怡在文书生效后不久,即获得了裁判文书中所载明的全部赔偿款项,缓解了李某怡因继续需要上大学所产生的经济压力,解决了李某怡的客观实际问题。
【案件点评】
本案通过法律援助的帮助让家中失去顶梁柱的受援人找到了希望,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本案的妥善处理,让受援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律援助是困难群众解决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