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莫某,男,1983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在监狱服刑期间,莫某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表现良好,获得两次减刑。2018年3月30日,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15日,广东省韶关监狱对罪犯莫某拟提请假释,发函到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就莫某假释后对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花都区司法局收到广东省韶关监狱寄达的委托函后,委派居住地司法所进行调查。司法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对莫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莫某居住地的村委会干部、邻居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了解,莫某服刑前在家表现良好,孝顺父母,责任心强。事发后已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并表示深刻的忏悔,在监狱内积极接受改造,得到多次嘉奖表扬。其父亲去世后,家里剩下母亲、妻子和正在读小学的儿子,一家人靠着卖鱼维持生计,经济条件拮据。家人均盼望其能早日回归,共同照顾家庭。据此情况,司法所向花都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报告,经花都区司法局研究讨论,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017年6月22日提交广东省韶关监狱。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8年4月18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莫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广州市花都区司法局。花都区司法局对收到的法律文书进行核查,法律文书齐全无误。2018年4月25日,莫某到花都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3天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通知司法所做好接收准备。司法所收到区司法局通知和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后,根据莫某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治保主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组成,协助对莫某进行监督、教育、帮助。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4月26日,司法所对莫某组织入矫宣告,莫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在入矫宣告中,首先由司法所所长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莫某更加明确自己罪犯的身份,以及要遵守的法律法规;然后由莫某朗读、签订《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主持人宣读了莫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行为规范,重申了日常管理的要求,强调了违反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随后社区民警、村治保主任、广州市司法局派驻花都区司法警察、区检察院检察官分别对莫某进行入矫初始教育。莫某表示,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和教育。最后,矫正小组成员在矫正责任书上签名,并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职责。
【小结】
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接收入矫前,对社区矫正认识不足,身份意识不强,错误地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到司法所露个面、报个到、签个名。司法所依法组织入矫宣告,可以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为后续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措施的开展奠定基础。同时,建立司法所、派出所、村(居)委会、家庭及其他社会志愿者参加的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有利于增强矫正效果,促使其通过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