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监狱服刑人员普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普某,男,1948年7月2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玛曲县。普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玛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5月15日送合作监狱服刑。2017年4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普某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裁定减刑九个月。截止本次呈报假释时间余刑为一年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9日,依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普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普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普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司法局同意接收普某,愿意将其纳为社区矫治对象在考验期内按规定严格管理普某。一分监区民警集体认为,普某可拟适用社区矫正,建议依法对普某提请假释。2019年1月18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19年1月19日,监狱狱政管理科经审查,认为普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普某假释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普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2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普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普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普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1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普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普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对普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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