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85年11月15日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7日交付执行。2015年11月26日由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分流入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15日贵州省广顺监狱委托贵州省长顺县司法局对罪犯周某某是否适合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8月30日,长顺县司法局回复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受罪犯周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2017年11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周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且在2017年5月24日获表扬一个,2017年9月15日获表扬一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某某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假释。 三监区于2017年11月30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查机关征求意见。2018年1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周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1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周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周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