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以来,被鉴定人张某伙同林某等人在以组建公司为平台,进行放高利贷、“套路贷”,并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暴力讨债,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现因其家属提出,其曾有精神病史,故需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目前的精神状态和受审能力进行鉴定,为此,特聘请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未发现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头颅CT平扫:(1)左侧基底节区斑片状略低密度区:缺血灶或血管间隙可能,建议头部血管多层螺旋CT成像检查。(2)扫描所示左侧筛窦炎症可能,建议副鼻窦多层螺旋CT平扫+三维重建检查。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检查: 正常范围脑电图。 3、经颅多普勒:脑血管多普勒超声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4、明尼苏达个性测验:心理状态重度异常(回答时掩饰倾向明显,报告结果不准确。) 5、韦氏智力测验:被试不合作,无法完成测验。 6、临床记忆测验:被试不合作,无法完成测验。 (三)精神检查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尚整,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一般,注意力集中,警觉性高,对鉴定人和送鉴人员抱有敌意,检查不配合,不愿按问话作答,时答非所问,或故意转移话题,回避目光交流,有掩饰行为。后经民警进行思想教育,能配合检查,但容易激惹、发怒,情感反应尚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能简单陈述。对自己涉案情况能说清楚,但有部分回避。承认自己有吸毒行为,但否认暴力讨债及抢劫行为,反复强调自己做的是正当生意,自己只是偷东西。称:“我念书至初中二年级,未婚。有个母亲及一个弟弟,后来因为‘偷东西’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是放高利贷的,我们都是有手续的。有抵押,有担保,有签字的,你情我愿,有证人,我不会去逼他来借钱的。”问:“是谁在放高利贷?”答:“我自己有,我们‘大的’也有。”问:“‘大的’是谁?”答:“你们要了解他吗,叫他来。”问:“林某是谁?”答:“是我舅舅,他自己在放高利贷。”问:“你有去帮他的忙吗?”答:“我以前有‘吃他的头路’,后来没有了。”问:“利息多少?”答:“1万一天30元、50元或者100元都有,看你怎么借。”问:“被欠的帐好收吗?”答:“要看人收,我是要赚钱的”问:“遇到不好收的你会怎么办?”答:“我们讨账是很斯文的,我们有了口才就不怕他们了。”问:“你舅舅开的叫什么公司?”答:“你认识他吗?他是投资公司。”问:“他有工资给你吗?”答:“偶尔拿几千块给我花,没有算工资,有时3000千。”问:“你帮林某放高利贷是正常的吗?”答:“两个人能走在一起就走,不能走在一起就算了,他可能也要被判几年。”问:“你在帮你舅舅那段时间,有吸毒吗?”答:“闽南人,朋友在一起就有可能接触到。”问:“你吸什么毒品呢?”答:“神仙水、奶茶、小苹果、冰毒、k粉,从2005年开始去南安、石井、永春、洛江、晋江‘哈场’。”问:“有天天吸毒吗?”答:“有去玩才有,没有天天吸。”问:“你吸食完毒品后会有什么感觉?”答:“起飞,大城市,什么都有。”问:“当你一个人在的时候,会听到什么声音吗?”答:“不会。”问:“你平时会看到奇怪的东西吗?”答:“我不会想那些。”问:“会觉得有人要害你吗?”答:“没有这种思想。”问:“去年你们当地派出所为何送你到三院住院?”答:“我到三院6次了,梅山1次。我砸他的店,砸他的车,家人对我产生紧张,我没事。”问:“你在看守所里为何与人打架?”答:“他们说我怎么样……你们要去问警官。我说我没事你们信吗?我进去对人很客气,但别人欺负我,我就敢打他。”问:“他们怎么欺负你?”答:“言语讽刺,眼神看一下”。问:“你这次为何被抓呢?”,答:“寻衅滋事,讨债与人打架。我打架是因为外面的朋友引起,我两兄弟跟他们30多个打架……接下来,就是林某的案件被抓进来的。”问:“林某做的生意合法吗?”答:“我们以往被抓计生的,喊一、二、三就抓,有合法吗?你们泉州有很多投资公司,有合法吗?我们都有签字,是你情我愿,有证人,我不会去逼他借钱的。”问:“政府说你和你舅舅有犯法,对吗?”答:“他犯法,我才被抓的。”问:“你知道你舅舅放高利贷是不合法的吗?”答:“知道的。”问:“现在政府要追究你的责任,你怎么看?”答:“要抓我判刑,我有什么办法。”问:“你到了法院,能讲清楚吗?”答:“当然可以。”问:“你出去后还会去做这种事吗?”答:“高利贷都不能放了,还放贷?”问:“你以后还吸毒吗?”答:“我要改了。”目前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思维联想过程及逻辑推理正常。对部分涉案行为进行否认,为自己进行辩解,有明显的掩饰行为。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表示以后要改邪归正,认罪服法。定向力正常,记忆力、智力正常,有自知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被鉴定人文化水平低,读书至初一年辍学,无固定工作。疏于管教,长期有吸毒史,个性粗暴,对人比较没有礼貌,做事随心所欲。曾先后3次住泉州市第三医院治疗,均诊断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2、据泉州市第三医院张某的住院病历(住院号48655)记载:该人以“吸毒2年,乱语,行为异常1个月余,加剧3天。”为代主诉于2017年5月11日第3次住院,诊断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于2017年7月11日病情治愈出院。 3. 据泉州市第三医院疾病诊疗证明书记载:患者张某,男性,31岁,西医诊断:由于使用多种药物和其它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病性障碍。 4、结合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尚整,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一般,注意力集中,警觉性高,对鉴定人和送鉴人员抱有敌意,检查不配合,不愿按问话作答,答非所问,故意转移话题,回避目光交流,有掩饰行为。后经民警教育,能配合检查,但容易激惹、发怒,经常用反问语气作答。情感反应尚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能简单陈述,对自己涉案情况能说清楚,但有部分回避。承认自己有吸毒行为,但否认暴力讨债及抢劫行为,且反复强调自己做的是正当生意,自己只是偷东西,避重就轻,为自己辩解。目前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思维联想过程及逻辑推理正常。且对部分涉嫌犯罪行为进行否认,有明显的掩饰行为。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表示以后要改邪归正,认罪服法。定向力正常,记忆力、智力正常,有自知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张某涉案时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关于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的诊断标准。其目前处于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据全部送鉴材料提供及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可以判定被鉴定人为一长期吸毒者,由于长期吸食新型毒品(兴奋剂),致使出现人格改变,易怒冲动,做事随心所欲,玩世不恭等,然其社会适应功能正常,其涉案之前能正常组织人员收、放高利贷等工作。其涉案时意识清楚,系在现实动机(为了牟利)支配下结伙作案,有辨认及行为控制能力,且因吸毒系为政府所明令禁止违法的自主性行为,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故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目前的受审能力评定 其目前知道放高利贷和暴力讨债等行为的犯罪性质及后果,认罪服法,且能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故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张某涉案时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张某目前仍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者,目前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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