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杨某某与杨某、梁某某、裴某某在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某镇大沙河保护区毒鱼,由杨某提议,其余几人均未提出异议。杨某将四瓶氰菊酯倒入河内,待鱼被毒死飘起后,四人在现场捡鱼的过程中被贵州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裴某某等在禁捕区用毒鱼的方法捕鱼,所捕鱼中既有普通鱼类,又有二类保护鱼类,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三百四十一条,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发后,杨某某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因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刑事犯罪,又未委托辩护人,依据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的相关规定,湄潭县人民法院发函至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贵州天演律师事务所严某治律师承办该案。 严律师接到办案通知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了解到杨某某只有小学文化,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会见过程中,办案律师不放过案件的任何一个疑点和难点,及时查找核实证据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了认罪认罚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2.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3.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缴纳了罚金和生态修复金。 湄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嫌疑人杨某某在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动时,处于犯罪的从属地位,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杨某某,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后,注重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依法提供辩护,获得法院的采纳,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