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契约理论在戒毒人员教育戒治中的运用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心理契约是个体与组织间的内隐契约,是以相互间的关系为纽带,反映了交往双方彼此间对于对方所抱有的一系列微妙而含蓄的心理期望。在戒毒人员中,心理契约则是存在于戒毒人员内心的“良心约定”,或者是一种“诚信保证”。2017年,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将心理契约理论引入教育戒治实践,并在三大队试运行。

【案例基本情况】

在将心理契约理论运用于教育戒治实践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契约意识,培养契约精神。民警在管理过程中,加强与戒毒人员的沟通与引导,增强戒毒人员的契约意识,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日行为规范为基准,以“性善论”为人际交往的基本价值取向,指导戒毒人员与同戒、家人、民警建立合理的契约关系,在实践中为戒毒人员营造融合的氛围,培养戒毒人员的契约精神,为心理契约的履行提供动力源泉。 (二)增进了解,保持心理相容。心理相容是契约双方期望的相互认可与接纳。心理相容是形成心理契约的必要条件。一方面,民警要向戒毒人员表明帮助其戒除毒瘾、完善自我的期望;另一方面,让戒毒人员广泛参与戒毒所、大队举办的各种教育戒治活动。在参与戒毒所、大队各项活动的同时,民警明确告知参加这个活动意义,激发戒毒人员戒毒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明确期望,把握戒毒人员的心态流向。心理契约具有动态发展性的特点,始终处于一种不断变更与修订的状态之中。因此,民警在及时了解和把握戒毒人员在不同发展时期的期望和要求的同时,也使戒毒人员了解民警在不同发展时期对戒毒人员的希望和要求,从而真实地把握戒毒人员的心态流向和戒毒人员的内心期望,达成符合场所内规定的最大统一和默契。例如:戒毒人员在刚入所时和即将出所的期望和要求明显不同,心理契约也要随时修订。 (四)解决问题,提高戒毒人员的“满意度”。民警在密切关注戒毒人员人格的特殊性外,还定期邀请所领导、科室负责人、大队负责人与戒毒人员“面对面”,了解戒毒人员的实际困难,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提高戒毒人员的“满意度”。 (五)信守承诺,激发戒毒人员遵守心理契约的“动力源”。如果让戒毒人员感觉到的“承诺”或“期望”得到满足,情绪上他们将更乐于接受管理,行为上也表现为更多的积极的融入。在管理过程中,民警自己信守对戒毒人员的“承诺”,不断激发戒毒人员的戒治热情和动力,使其具有更强的戒除毒瘾的意愿。 (六)重视契约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不断以“诚信”为基准建设大队戒治文化,辅助“国学讲堂”,不断提高戒毒人员的文化融入。此外,在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及时纠正戒毒人员中存在的各种不良偏见和误解,避免不良的舆论扩散和渗透。

【案例思考】

(一)不断完善心理契约机制。“心理契约”有利于激发戒毒人员的潜能,如果戒毒所能够建立起一整套系统完善的“心理契约”机制,科学地测量分析,准确地了解和把握不同时期、不同戒毒人员的心理状态,有助于解决戒毒人员的动机、心态、心智模式、情商、意志、潜能及心理素质等一系列心理问题,提高教育戒治实效。 (二)逐步提高民警的业务能力。在管理中运用契约理论,需要民警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知识结构、信息量、操作技能,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加强自身的人格修养,以身作则,赢得戒毒人员的信任,让戒毒人员敞开心扉,深入地了解戒毒人员的心理特点和需要,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民警业务水平而导致心理契约的解体或者难以达成。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