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邓某涉嫌诈骗罪依法终止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8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涉嫌诈骗罪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决定给予邓某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20年5月9日,在第二次会见邓某时,承办律师综合其事实陈述及所有证据材料,对其提出将进行罪轻辩护的意见。而邓某坚持要求只能进行无罪辩护,否则拒绝律师辩护。承办律师虽依据相关法律,结合邓某陈述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向其释法明理,邓某仍固执己见,并表示将坚决拒绝任何律师为其辩护。承办律师立即向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了相关情况。 2020年6月15日,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到看守所会见邓某,详细询问案情,并核实其拒绝法律援助的情况。邓某明确表示拒绝任何律师为其辩护,并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邓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终止法律援助,并向其送达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同时,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出具了《终止法律援助公函》。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受援人邓某明确拒绝律师辩护,并要求终止法律援助,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终止对邓某的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因邓某拒绝律师辩护,要求终止法律援助,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终止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决定终止对邓某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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