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怀柔区某镇某村,因犯诈骗罪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11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2017年11月10日,张某到怀柔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张某是家中独子,父母已过世。其早年当过兵,退伍以后,并没有回怀柔老家务农,而是在北京城区创业、结婚生子,并且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有房产一套。自张某入狱以后,张某妻子便带着儿子回到了东北老家,在当地经营超市业务,儿子在东北上小学。张某假释后,因儿子学籍暂时无法转入北京及夫妻感情破裂等原因,张某妻子和孩子依然在东北生活,张某本人独自在怀柔老家生活,且无工作,其生活主要来源是位于北京市区的房产的租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张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矫正张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积极主动开展谈话教育,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消除戒备心 刚刚对张某接收列管期间,表面上张某与工作人员能够正常交流沟通,但综合张某的犯罪行为来看,张某非常擅长隐藏自己的真实心理,司法所并未真正让张某敞开心扉。针对张某的情况,司法所积极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谈话教育工作,不时的关心、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或可能存在的难题,例如孩子户口迁移问题。随着司法所工作的深入,张某逐渐敞开心扉,能够做到按时且毫无保留的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状况。 (三)积极开展个性化教育,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因人制宜制定矫正方案 在一次谈话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和妻子分居多年,已无感情可言,之所以没有离婚是因为怕孩子受到伤害。张某通过和岳父母打电话得知,妻子要背着张某把位于朝阳区的房产(登记于妻子名下)变卖,张某害怕自己的房子被卖掉,又一时联系不到妻子,很着急。 针对此次排查出的情况,司法所专门召开了矫正工作会议,制定并实施了如下矫正方案:首先,对张某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谈话等方式让其明白,张某犯罪几年不能陪在妻子身边,两人感情淡漠与其自身是有一定责任的;其次,开展法治教育,通过法律规定和类似的违反假释规定引发撤销假释的案例,让其认识到自己的处境,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遇到的问题;第三,如果张某跟妻子离婚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张某自己在财产方面也将受到损失;最后,司法所请村居公益法律服务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规避房产被妻子私自变卖的风险,并协助张某去房管局办理了房产备案登记,使房产在未经张某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被买卖。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张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养成了其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张某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司法所的帮助,逐渐挽回了与妻子破裂的感情,家庭和事业逐步走上了正轨。2019年2月,张某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开始新的生活。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身情况,积极开展集中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通过走访、谈话等方式及时发现矫正对象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心理疏导、谈话教育、法律服务等方式,帮助矫正对象解决了家庭问题,消除了安全隐患,使其学会了如何冷静思考和用法律解决问题,最终促进其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