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 为黄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0日22时,袁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中山路某酒吧内因为债务问题与黄某协商不一,随后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怒骂对打,袁某情绪激动之下用随身携带的铁器对黄某进行人身攻击,导致其受伤送入梧州市工人医院治疗。 2019年5月22日,袁某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而黄某经医院诊断为:“左髋部开放性软组织损伤”,共住院六天,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21765.05元,其中包含1.医疗费8306.8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住院六天);3.护理费963.19元;4.误工费10595.08元(出院医嘱建议黄某在家全休两个月);5.交通费500元;6.衣服损失费800元。面对巨额的医疗费和康复费,无法正常上班获取薪酬,这对本身家庭经济就困难的黄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为了维护自身的身体健康权,黄某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将袁某诉诸上法庭。 2019年7月3日,黄某到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依法指派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林智斌律师承办本案。法援律师林智斌接受指派后积极会见黄某,认真听取受援人诉求,详细询问、了解案情经过,并向梧州市公安局和梧州市工人医院分别收集《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文书》《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等复印件的相关材料证据。2019年8月1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一)关于原告受伤的责任如何确定? 1.原告黄某与被告袁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黄某在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下,应主动向袁某说明情况,争取袁某的理解,而不应采取回避态度处理债权债务。 2.被告袁某在原告黄某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清收,用铁器攻击黄某导致其受伤。对此袁某应负主要责任,黄某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一定过错,负次要责任。 (二)关于黄某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1.黄某主张医疗费8306.88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 2.黄某主张误工损失10595.08元,按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两个月加住院6天,其误工天数合计66天。因黄某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参照广西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应确认误工损失为10595.08元(58594元/365天×66天)。 3.黄某主张陪护费963.19元,交通费200元、衣服损失费100元。 2019年9月4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既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析》的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法院最终采纳了法援律师意见,判定黄某因受伤的合法合理经济损失为19801.96元,由被告袁某承担80%,即15841.57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行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债权债务关系导致他人受伤而引发健康权纠纷的民事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法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原告黄某与被告袁某之间因债权债务问题协商不一,从而通过进行对打的方式处理,实属不当。双方都负有一定的责任,袁某过激用铁器攻击黄某使其受伤不能正常生活、劳作,负主要责任,黄某不按期清债采取回避的错误方式处理债权债务问题是导火索,应负次要责任。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公平性和公正性,法律的天平不会偏向任何一方,而是根据证据事实说话。在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的帮助下,黄某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为其挽回经济损失,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黄某来说不仅是“雪中送炭”,更是“希望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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