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7年3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家住北京市通州区。李某某2016年3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李某某自交付执行后,累计获得一个表扬奖励。法院未判处财产性判项。 监狱向李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寄发居住地核实函和社会委托调查函。根据司法局回函,李某某符合假释后接受社区矫正基本条件,具备办理假释案件条件。经监狱七监区集体研究,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一致同意启动李某某假释案件再犯罪风险评估程序。 七监区对李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经对李某某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测评,李某某再犯罪风险属于较低风险,符合启动假释呈报程序条件。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一致同意启动李某某的假释程序。七监区将李某某的拟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请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进行评议。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监区启动李某某呈报假释的程序。 2018年5月2日,七监区召开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会,监区民警一致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李某某呈报假释。会后,七监区将李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11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候见室和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罪犯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过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28日,柳林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监狱将相关材料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核同意后,2018年6月21日将该犯假释案卷连同《提请假释建议书》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风险,依法裁定李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