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主要产品是与治疗心脑血管、降血压、降血脂类药物配套的20余种中间体产品,和阿托伐他汀钙和盐酸地芬尼多原料药。其中阿托伐他汀钙中间体M4的生产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2016年10月,我们接受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顾问律师。
【争议焦点】
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情形,报告期内各期均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情形发生。报告期末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余额仍为一千多万元(银行承兑票据)。
【律师代理思路】
我们认真研究了公司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核查公司是否按时承兑到期票据并要求公司取得相关银行出具的《票据解付证明》,最重要的是指导公司采取了相应的规范整改以及防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的规定,虽然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但公司已按时承兑到期票据,没有出现逾期承兑情形,且针对应付票据余额1200万元,已100%缴纳票据保证金。公司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并未用于其他用途,主观上不具有欺诈或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银行以及债权人等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故上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公司也没有因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受到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且,公司已取得承兑行出具的《票据解付证明》:上述票据使用行为不会影响今后承兑行与公司的业务往来,会继续与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另外,针对报告期内公司违规使用票据情形,我们指导公司加强票据管理的内部控制,明确规定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公司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票据开具行为,杜绝发生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任何责任或处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在申报材料之前,公司已全部承兑到期违规票据,无真实交易背景应付票据余额为零。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关于同意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本条规定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于取得票据的具体要求。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基础关系是指票据所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般由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原因关系一般是指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者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者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建立的委托付款的法律关系。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所达成的一定的和议。 在票据法的理论上,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是分离的。举例来说:甲和乙进行商品的买卖,甲交付了五吨的钢铁,乙开除转账支票和甲进行交易。只要乙的支票开出,乙就是出票人,在甲和乙之间形成了两种关系:一种是甲和乙之间就购买钢铁之间的买卖关系,此时甲是卖主,乙是买主;另一种是甲和乙之间的票据关系,其中乙是出票人,甲是持票人(或者是收款人)。如果甲将这张转账支票进行背书,转让给丙,此时丙成为持票人。如果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关系由于甲不能够及时的交货或者交付货物不符合质量的要求。买卖合同的履行出现了问题,但是这种问题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对于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买卖关系在此时的效力的欠缺,票据是可以不受影响的。因此,在理论上是将票据关系和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区分,这样的做法将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同样的道理,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这两者的基础关系也是和票据关系相分离的,相互独立的。 对于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我国票据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了一些限定性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原因关系应该真实;取得票据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对价一词是从英美法国家中引进的,其具体的意义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加以详细的解释,所以应当依据实际的情况加以认定。一般在理论上认为有一个通常的标准: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没有对价,在票据法中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有具体的规定。
【案例评析】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后贴现融资,这是很多拟挂牌新三板企业规范整改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创新生存阶段,最紧缺的当然是资金问题,受制于企业固定资产、净资产规模的影响,融资渠道、银行授信额度较窄,企业在资金使用和周转方面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因此,企业会采取违规甚至不规范的方式,通过与关联方、上下游供应商、核心客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当事方出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以解决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实现资金融通及其他经营实际需要。
【结语和建议】
作为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承办律师有义务对企业票据融资问题进行全面核查和规范,如对于开具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兑汇票是否合法合规,如存在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发生追索权纠纷等潜在的权利纠纷等风险,该等行为是否违反“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实质条件,该等行为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挂牌企业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规范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该规范整改或防范措施是否合法有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