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某商业开发公司与某园林景观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某商业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2014年9月2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了合同保证金24万元整。因甲方的原因,乙方一直未能进行施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2015年5月11日,乙方要求甲方全额退还24万元保证金,但甲方称该保证金并未支付到公司账户,而是被他人侵吞,所以公司不能退还。但后来甲方又承诺延期三个月将24万元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就此发生纠纷,请求天心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某街道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派调解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得知甲方本计划将原某家具城改扩建,这一项目将推动经济发展,本身是一件利民利己的好事。但由于甲方前期的投入不足,以及甲方与房屋业主在租赁合同上尚存在纠纷,使改扩建项目迟迟没有正式启动,导致纠纷愈积愈多。甲方已没有信心和能力再继续开发这个项目,最后留下了一堆的“烂摊子”,其中就包括对乙方24万元的保证金。 申请调解前,乙方负责人李某多次找甲方负责人林某讨要保证金。未果,乙方便派人24小时跟随林某左右,希望能以此方式迫使林某退还保证金。但林某坚持说目前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拒不还款。 调解员介入后首先采取单独沟通的方式。一方面向乙方负责人李某指明,派人跟踪林某是不对的,劝说他们要依法维权,不能采取暴力或违法手段。对于不返还保证金的事实,必要时李某等人可以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调解员又帮助甲方负责人林某分析客观事实,剖析涉及的法律关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阐释,让他认识到法律与诚信的严肃性,劝说林某尽快想办法偿还保证金。经过调解员反复做工作,甲方负责人林某终于表示想办法退还24万元的保证金。调解员见事情有了转机,于是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在5月13日最后调解过程中,乙方负责人李某承认自己派人跟踪的行为不对,并表示只要林某愿意退还保证金,将当面向林某道歉。林某刚开始只想表示同意尽快想办法退钱,但在调解员一再的劝说督促下,最后答应现场完成转账、取现等手续,当场向乙方偿还所欠款项。

【调解结果】

经调委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某商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同意立即退还湖南某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包工头李某保证金人民币24万元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整;剩余4万元通过银行取现的方式退还。在调解员的见证下,5月13日17时许,林某已将全部款项24万元退还给乙方。 至此,一场合同债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此纠纷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特点。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市区改造项目愈来愈多。项目的开展,势必会涉及到建设施工合同。若建设项目的实施不能顺利进行,工程价款支付纠纷将成为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可能出现合同不能履行、欠款不还的问题。针对本次纠纷,调委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特殊优势,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权利、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有一定代表性。 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化解矛盾。本纠纷的特殊之处在于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直接参与者就有十余人,针对林某不返还保证金,乙方采取派人跟踪的不正当方式维权,存在矛盾激化的风险。调解员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着想,通过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化解矛盾。调解员秉承负责任的工作态度,通过推心置腹的交谈,分析利害关系,最后使双方都明法明理,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双方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体现了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 调解员需要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调解员要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为有效解决日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切实承担起“第一道防线”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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