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邱某某等327人劳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街道综治办向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300名员工因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问题需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援助律师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耐心为现场员工解答法律问题,及时处理该纠纷。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尚拖欠众多员工工资未发,对此情况,员工不知道如何能得到解决,加之对自身所应主张的事项也不甚了解,不免人心惶惶。深圳市坪山街道劳动站工作人员就此先告知员工准备已有材料,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到场后一边安抚员工,一边了解员工们的援助诉求。经了解,邱某某等327人为深圳某有限公司的职工,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欠薪逃匿,公司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尚拖欠员工2019年3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6月至8月工资未发,同时公司还拖欠部分员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个别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产假工资,因此邱某某等327人欲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追索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提出如下请求事项: 1.请求支付2019年6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资600万元;2.请求支付2019年3月1日至5月30日的工资差额10万元;3.请求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未休年休假工资50万元;4.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万元;5.请求支付郭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4800元;6.请求支付陈某、刘某某的产假工资4万元。 考虑到这是一起群体性讨薪纠纷案件,且前期经过深圳市坪山街道劳动站介入处理并指导劳动者于2019年9月2日申请了劳动仲裁,大部分员工已初步整理证据材料,工作人员当即现场查看相关材料并告知员工尽快推选出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和整理部分员工欠缺的证据材料。在逐一审查员工的身份及其他材料后,工作人员将有关情况汇报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并指导员工代表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2019年9月3日,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事项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款“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之规定,当日即作出给予劳动仲裁代理法律援助的决定。考虑到涉案人数众多及案情情况复杂,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到现场协助处理该案的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石科伟律师和钟概萍律师共同承办案件。 随后公司员工推出员工代表,负责分别汇总其余员工证据材料。而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公司与员工代表进一步沟通案件和查看公司的财产情况,因员工代表反映公司财产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面临毁损、丢失的风险,承办律师提出及时对公司财产进行盘点、做好申请财产保全的准备工作的建议,财产保全措施既能使公司财产处于监管状态,又能避免后期裁决难以执行。同时由于公司聚集了大量员工,现场比较混乱,承办律师马上向在场员工普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讲解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等法律程序的作用和流程,及时解答员工的法律困惑,引导员工依法有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指导员工继续做好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的工作。随后两位承办律师分别前往坪山街道劳动站调取案件有关信息和前往坪山区诉讼服务中心沟通案件情况,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2019年9月4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受理案件通知书。考虑到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导致经济困难,为减轻员工的担保负担,承办律师继续向坪山区人民法院提交免交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和免除担保的书面申请,随后法院裁定同意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和免于提供担保。2019年9月4日,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10财保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价值22644800元的财产。2019年9月5日坪山区人民法院前往公司对缝纫机、充绒机、发电机、中央空调、小型汽车等财产进行查封,并对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2134.9元进行冻结。 在此期间承办律师加班加点,分析整理案件材料,接连几天前往公司现场协助员工代表计算金额,核对提交仲裁请求附表的数据,及时解答员工疑问。 本案办案重点难点在于涉及人数众多、员工情况各不相同。员工入职时间、月平均工资、未休年休假天数不一,需一一仔细核对并计算,部分人只存在拖欠工资情况,部分人只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情况,抑或二者均有,个别员工还另外有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产假工资,需要做好情况统计,避免有所遗漏。 在统计和整理材料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部分申请人已在另案中提出过同样的仲裁请求,承办律师告知该情况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因此建议涉及到的几位申请人撤回有关请求,申请人表示理解。 之后承办律师在举证期限内向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经核对的仲裁请求附表(载明公司员工的基本信息、入职离职时间、未休年休假天数和2019年拖欠工资数额情况等)、员工工作证、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员工工资表、深圳市坪山区劳动监察大队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欠薪隐匿的决定书,同时提交了其中一位员工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材料。 2019年9月18日,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抗辩意见和证据,仲裁委视为被申请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庭审中,部分提出重复仲裁请求的申请人在承办律师前期建议下,主动撤回关于范某某等3人工资差额的请求,撤回关于范某某等4人2018年度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撤回陈某某产假工资的请求。 庭审时,承办律师提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支付表、2019年3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员工年休假安排情况、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申请人的主张计算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支付申请人2018、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9年3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且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已于2019年9月5日被认定为欠薪隐匿,申请人被迫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郭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被评为十级伤残,申请人未向郭某支付足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人郭某主张48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应当获得支持。 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采信其主张,确认双方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和月平均工资数额,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和未足额支付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应予补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9年9月18日,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作出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9]XXX-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沈某某等123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2636.4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邱某某等323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工资4350853.22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邱某某等306人2018、2019年底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7902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邱某某等315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859075.81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郭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480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9]XXX号等92个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9]XXX号等234个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9]XXX号申请人书面提出撤诉。双方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后均未提出诉讼,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此裁决,有效地保证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打下基础。 2019年11月15日,该案中的318名当事人因强制执行再次前来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决定给予非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并于当天继续指派该案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石科伟律师和钟概萍律师共同承办案件。 承办律师协助该案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坪山区人民法院就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事项申请强制执行,历经两次拍卖、变卖流拍,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再次对涉案查封的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为1002485元。至2020年12月有关被执行人的所有纠纷均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承办律师协助申请人与法院及其他案件执行申请人共同协商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最终达成执行款优先支付员工工资的分配方案,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2021年2月26日,本案所有的执行申请人已经领到共计971225.76元执行款项。

【案件点评】

此案是深圳市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协助街道劳动办处理的一宗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众多,往往发生在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局的时候,此时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债务。公司实际负责人为逃避责任,往往会“跑路”一走了之,公司一下子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公司财产无人监管,面临容易毁损、丢失的风险。此时劳动者应及时选出员工代表,对公司所有财产进行盘点,对公司重要财产进行临时保管,同时积极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法院查封的措施来长期保障公司财产的安全,这样既能使公司财产处于监管状态,又能避免后期裁决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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