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肖某,男,小学文化,1971年5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2017年5月17日送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13日,罪犯肖某因病向黑龙江省鸡西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分监区在接到罪犯肖某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便组织全体民警进行例会研究。会议综合罪犯肖某案件的犯罪事实、所患疾病程度以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肖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提请监区长办公会进行审议。 同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例会研究,同意罪犯肖某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将相应材料一并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2017年9月14日,鸡西监狱刑罚执行科组织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成员,对罪犯肖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实地调查。在听取了医院医生对罪犯病情的介绍,查阅了有关病历材料,审查了罪犯档案,了解了罪犯的改造表现后,前期调查小组成员例会研究,一致同意监区的报送申请,并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进行初审。当日,刑罚执行科向初审小组汇报了罪犯肖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期调查情况,出具了调查报告。经初审小组成员讨论,一致同意委托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医院对罪犯肖某疾病程度进行病情诊断。 2017年9月25日,鸡西市人民医院诊断罪犯肖某目前患有:口底鳞癌。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鸡西监狱在确定了肖某的病情后,由肖某的姐姐肖某甲提出作为肖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保证人,同时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监狱委托牡丹江市爱民区司法局对罪犯肖某暂予监外执行后的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9月26日,经牡丹江市爱民区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后,同意罪犯肖某进行社区矫正。 2017年9月27日,鸡西监狱医疗鉴定小组集体会诊研究,认为罪犯肖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同时出具了《病情危重报告书》证明罪犯肖某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同日,鸡西监狱六监区、监狱刑罚执行科同时例会一致建议罪犯肖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提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017年9月28日,经鸡西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评审后,一致建议罪犯肖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鸡西市鸡台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29日,鸡西监狱组织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上鸡西市鸡台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同意罪犯肖某暂予监外执行后,会议决定报请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30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罪犯肖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9月30日,鸡西监狱将罪犯肖某移交牡丹江市爱民区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区矫正,并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同时,鸡西监狱将罪犯肖某暂予监外执行一事在监狱内进行了公告,在公告期间,没有接到任何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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