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汤某家属与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汤某经人介绍承包了台州市某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承公司)的观光电梯钢架与玻璃幕墙制作与安装业务。当月某日下午,汤某在安装时不慎从高处坠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均由轴承公司支付。汤某死亡后,其家属因赔偿问题与轴承公司发生纠纷,遂申请台州市黄岩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予以解决。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当即决定受理,并及时指派调解员。经调查,汤某为外来务工人员,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家有年迈的父母及两个未成年的子女,主要生活来源为对外承包电梯钢架和玻璃幕墙的制作安装业务,未申领相关的营业(执业)证照。在汤某承包轴承公司的安装业务时,双方未签订相应书面合同。对纠纷事实调查清楚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了第一次调解。汤某配偶、汤某兄长(受父母委托)和轴承公司到场参加调解。 汤某家属首先表示,汤某是为轴承公司高空作业时坠落亡故,轴承公司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轴承公司赔偿因汤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20万元。轴承公司表示,公司将观光电梯钢架与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承包给汤某,约定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伤亡事故与公司无关,双方系承包关系。现汤某发生亡故,公司没有责任,只愿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适当补偿。 听了轴承公司表态,汤某家属情绪激动,称公司完全是推卸责任,无法接受。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见此情景,调解员表示,汤某突然死亡,使得家庭顿失顶梁柱,对汤某的死亡深表同情;另一方面对轴承公司积极承担汤某抢救期间医疗费用行为表示赞许,希望其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接着,调解员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双方作了介绍,双方听后表示没有异议。由于双方对责任划分和赔偿(补偿)金额意见相差悬殊,调解员决定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 对于轴承公司,调解员指出,双方之间虽然是承揽关系,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选择没有相应资质的汤某个人来从事观光电梯钢架与玻璃幕墙制作与安装业务,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轴承公司选任无资质者完成承揽项目,相比选任有资质者完成同样项目所付出成本较小,但是其更高收益的背后潜伏着更大的法律风险。对赔偿数额,公司方应当慎重考虑。 面对汤某家属,调解员指出,汤某以自己的安装设备、技术、劳力完成轴承公司要求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汤某如在工作中受伤,作为定作人的轴承公司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选任无资质的汤某进行施工,存在过错,应承揽相应责任;但汤某在施工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发生事故,自身有重大过失,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分头做工作,双方对调解员的解释半信半疑。调解员决定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但双方对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仍各执己见,并不顾调解员的劝告,在现场激烈争吵,甚至发生了轻微的肢体冲突。为了避免调解局面恶化,调解员见状果断决定中止调解,建议双方回去后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另行商定时间再调解。 三日后,调解员通知双方再次进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积极安抚家属的悲愤和过激情绪,也希望他们能尊重事实和法律,争取早日解决此事,让死者安息;同时指出轴承公司在出事后积极支付抢救费,足以看出其诚意,建议他们回归理性,换位思考。另一方面,调解员对轴承公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公司充分考虑死者家庭的特殊情况,体谅死者家属的心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家属精神慰藉和今后生活的保障。死者家属从外地赶来逗留本地三四日,生活费用与日俱增,希望公司给予适当考虑。 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提出了汤某承担主要责任,轴承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的调解方案。家属方表示无法接受,轴承公司称仍需考虑,原则问题不愿让步。由于双方对调解方案都有自己的意见。调解员认为,对责任划分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合理界定,不能“和稀泥”,对法律规定外的补偿部分则可以根据特殊情况适当突破。确实这一方向后,经轮番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说服双方基本同意调解方案,鉴于汤某家庭的特殊困难情况,由轴承公司再适当给予补助。双方就赔偿达成了共识。

【调解结果】

经调委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以下调解协议: 1.轴承公司自愿赔偿汤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 2.轴承公司愿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汤某家属人民币24万元。 3.汤某家属对因汤某死亡造成的其余损失由家属自行承担。 4.本纠纷作此一次性彻底了断,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本协议中第一、二项共计人民币60万元。除轴承公司已垫付的抢救费2万元,轴承公司再支付给死者家属58万元,款项于三日内打入家属指定账户。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承揽关系中因伤亡而造成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现实生活中,定作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所谓的“小便宜”,选择无资质的“小包工头”来做工。而“小包工头”出于考虑费用、方便等因素直接承揽项目,没有购买项目施工保险,临时雇佣没有经过培训、安全意识缺乏的小工进行施工,极易发生意外事故。由于此类纠纷缺少合同,可能存在层层转包、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等因素,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如何根据查清的事实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取得当事人的认可,是成功调解的关键。 本案中,调解员根据双方认可的事实,合理划分责任,并通过另行给予人道主义补偿的方案妥善解决了双方的分歧。在不同调解进程中,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充分利用法理情结合的方式,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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