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09年06月,岩某驾驶缅甸牌照小型客车在瑞丽市瑞江路某商城前路段处与行人凌某发生碰撞,造成凌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岩某立即将凌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凌某在医院治疗17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左肾周筋膜及邻近腹膜挫伤;头部外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牙外伤。双方因凌某牙齿修补费用以及凌某出院后的误工费产生矛盾纠纷,申请瑞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9月23日,凌某出院后,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下达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来到交调委咨询赔偿相关事宜,调解员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医疗发票以及相关的病情证明,测算本次交通事故对凌某造成的人身损害约为5000多元。伤者凌某表示,自己虽然出院了,但仍然不能正常工作,并且本次交通事故还造成了她四颗牙齿缺失。因为牙齿修补的费用没有实际产生,还无法计算,故调解员建议凌某继续治疗,待治疗终结之后进行调解。 2017年10月10日,交警部门针对本起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凌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岩某驾驶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并未购买强制保险,但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向交调委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后,经调解员调查,发现凌某并未修补牙齿,也不能提供相应证明。凌某称出院后曾向医院咨询过一颗牙齿大概需要三千左右,虽然掉了四颗,但修补这四颗的同时要把旁边三颗也换了,所以总的费用大概需要22000元左右。对于凌某提出的修补牙齿的费用,虽然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但岩某表示事故发生到现在凌某生理跟心理都受到了一定的伤害,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 双方当事人就修补牙齿费用达成一致共识之后,调解员根据《2017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测算本次交通事故中岩某需按责任比例(80%)承担赔偿金额28725.73元,扣除岩某先前垫付的6003.97元,则岩某实际赔偿给凌某22721.76元。而凌某提出自己今后一段时间内都不能工作,要求岩某赔偿除调解员测算的赔偿金额以外,还要赔偿自己一段时间内不能工作的误工费,共计40000元。 针对凌某这一主张,调解员耐心地对其进行了解释,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在院接受治疗的时间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凌某提供的病情证明上已明确注明休息两周,所以出院后误工费按规定也只能按两周计算,且在测算赔偿金额时已经将误工费计算在内,再要求岩某承担误工费于法无据。岩某也表示,凌某的这一主张因自己的经济条件有限,无法达到凌某的要求。凌某坚持己见,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对凌某进行劝说,交通事故都是无意中造成的,既然发生了双方都应心平气和地对待,本着互谅互让精神才能把事情处理好,岩某对待此事故赔偿事宜的态度比较诚恳,事故发生后及时送凌某到医院治疗,医疗费用也全是岩某垫付,牙齿修补费用,岩某也愿意按凌某提出的价格来赔偿,这些充分表明了岩某处理此次纠纷的诚意。凌某要求赔偿的误工费不合理也确实有点高,如果通过调解解决不了,那就只有通过诉讼解决,进入诉讼程序,凌某所提出的所有主张,都要有相关的票据以及证明支撑,希望凌某仔细考虑利弊得失。随后,调解员又找到岩某,岩某称,自己非常同情凌某的遭遇,也想通过赔偿给予凌某一定的补偿,所以愿意承担凌某提出的修补牙齿的费用。关于凌某提出的误工费,自己也比较理解,虽然出院医嘱提出休息两周,自己还是愿意多补偿一下对方,因此,愿意再支付8000元作为凌某的误工费,总赔偿金额共计30000元。 调解员将岩某的态度向凌某进行了转达,经多次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由岩某一次性赔偿给伤者凌某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元整(已扣除岩某垫付的6003.97元)。 2.付款方式为调解书签订之日付清。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交调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