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林XX、张XX夫妇拥有坐落于原綦江县三角区(现綦江区文龙街道)的一处房产,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没有办理房产证。1973年,张XX去世。1983年,封某与林XX、张XX夫妇的大儿子林大结婚。林XX、林大、封某及林XX的二儿子林二共同居住在该房屋。1987年,林XX去世。1991年,林大与林二分家各自居住。1992年,办理房产证登记手续时,政府相关部门将上述房产全部登记在林二名下。2016年12月,林大、封某夫妇发现该处房屋的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二的名字,而没有自己的份额和名字。 2017年2月7日,林大向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确认上述房产为林大、林二、封某共同所有。经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林大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房屋权属确权纠纷,但是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房屋权属确权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