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周某2019年7月5日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伤,伤后送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因理赔需要,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李胜华,胡卫建 鉴定日期:2020年5月19日 鉴定地点:安徽铜仁司法鉴定所鉴定室 鉴定内容:伤残程度及“三期”的鉴定 鉴定方法:遵循医学科学和法医损伤学理论与技术、详细审查、摘抄材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鉴定标准:对周运年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损伤后“三期”期限进行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鉴定结果: 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 神清,检查合作,左额颞部见11cm长弧形切口疤痕,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敏感,四肢感觉、肌力正常。病理征(-)。 阅片所见: 2019-07-05庐江县医院CT片示:左侧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多发性脑挫裂伤。 2019-07-15安徽省立医院CT片示(片号:NQCT-250457):颅脑术后改变,左侧颧弓、左侧颞骨乳突部、外耳道前壁骨折伴中耳乳突积液,左侧外耳道积液。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周某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左侧额颞叶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多发性脑挫裂伤、颞骨骨折”,于2019年07月06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左侧颞枕开颅急性硬膜外血肿消除术。现术后近十个月,病情稳定。鉴定现场检验神清,检查合作,无精神症状,四肢感觉、肌力正常。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 8)条的“开颅术后”之规定,评定其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7.4极重型: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周某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被鉴定人周某人身损害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