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2018年4月,郭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2018年5月14日,郭某到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后,对其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针对郭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与他贴心交流,了解其生活难处,通过聊家常、感情代入的方式逐渐消除郭某心理上的戒备和抵触感。司法所还利用组织教育学习的机会,为郭某讲解真实的法律案例,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心态,使其接纳自我,重新建立信心。 (二)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郭某的家庭进行走访,劝导其家人和亲戚对郭某多些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为郭某制定了相应的矫正方案,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进行心理疏导及普法教育,帮助其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郭某为人勤快,每当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服务时,都能够按时参加,在劳动中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增进其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从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为郭某今后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顺利融入社会搭建了桥梁。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本不富裕的生活,加上这次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金,使得郭某不堪其累每日愁眉不展、唉声叹气。司法所针对郭某的这种特殊情况,逐步渗透、慢慢疏导,帮助他树立生活的信心。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郭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以及他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悔恨,是真心想帮助他,让他对司法行政机关逐渐产生信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起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居委会人员、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郭某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书、入矫责任书、风险评估表、手机定位等相关入矫手续,通过按时报到、定期走访,定期思想汇报、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措施,准确掌握了郭某的动态和日常表现。定期组织矫正小组成员,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郭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其增强法治观念和道德修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谆谆教诲、不懈帮助,郭某深受教育和感触,自卑心理逐渐消失,他认识到社会并没有放弃自己,还有更多人关爱他。同时通过学习也帮助他填补了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空白,他表示一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做一名守法公民。
【小结(或反思)】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定要结合个案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且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措施,对症下药。一是先了解实际情况,根据家庭情况以及个人特点找到“病根”,通过开展个别谈话、普法教育、社区服务等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二是要真情感化,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帮助其重新点燃希望,为以后的回归社会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