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魏某家属与林某某、叶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7日上午,魏某在莲都区某房屋建设工地工作时,不慎从建筑物上坠落下来,头部受到猛烈地撞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要求承包人林某某、建房户叶某某予以赔偿,并于当天下午聚集十多人到当地镇政府,要求政府出面解决。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得知此情况后,迅速行动,立即指派调解员与司法所、派出所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小组,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案件后,当天就召集了叶某某、林某某以及死者家属代表进行面对面地协商,由于死者家属来参加调解的人员较多情绪激动,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导致矛盾升级,调解员首先做好家属的情绪安抚工作,鼓励亲属尽快走出悲伤,表态一定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开展调解,并提议亲属方推选出3名家属代表纪某等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纪某认为:承包人林某某未按规定设置外墙安全脚手架、安全网等防护措施,致使魏某直接从楼上坠落头部受到撞击致死,承担主要责任;而叶某某发包给无资质人施工,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调解员认真听取了纪某提出的丧葬费、家属抚恤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60万元的赔偿要求,并做了详细的记录。叶某某则认为该工程已经发包给林某某,所有责任理应由林某某负责。林某某则认为纪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巨大,且死者在施工的过程中未能做到规范操作才导致失足坠落,不能将所有责任归责于承包人。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金额这件事情上双方各执一词,直到半夜仍无法达成一致,首次调解以失败告终。为破解僵局,调解员决定分别作思想工作。 首先,针对叶某某是否存在责任问题。调解员与叶某某耐心地解释说在农村中“土师傅”建房是普遍存在,但建房户与工程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工程承包人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关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叶某某作为定作人,明知道承包人无建房资质仍聘请为其建房,所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且在建房的过程中,房主一般都在现场监督,在建房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的与承包人沟通,妥善处理。房主未尽到以上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针对承包人的责任问题。调解员对承包人林某某说,其一无施工资质,二施工安全措施不力,三对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这些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因素,承担伤亡者的主要责任是避免不了的。并且向林某某解释了相关法律涉及的安全生产的条款以及各地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事件的补偿情况,承包人林某某对调解员的观点表示赞同,也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责任。 最后,调解员来到受害者魏某家中,与纪某沟通,调解员首先表示理解和同情,也明确提到必须要冷静处理,依法处理,并对解释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魏某是施工人员,根据工程要求应当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再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应有安全意识,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伤亡者未达到以上要求尽到以上义务,可以适当承担相应责任,以减少房主和承包人的责任。同时,分析了农村的风俗习惯,希望纪某能从实际出发,换位思考,在赔偿金额方面做个调整。调解员也再三表示尽量争取帮助死亡家属能够在有限证据范围内获得更多、更合理的赔偿。通过分别谈话疏导,三方当事人均对整个案件的情况及自身责任的分担有一定的认识。 2018年1月18日下午,镇调委会又一次组织三方当事人到场,开始就魏某坠落死亡事件进行第二次调解。根据前期调解所达成的共识,各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调解员根据掌握的事实情况向三方明确本次事故法律责任:一是魏某坠落身亡是属于意外事故,非其他主观原因引起;二是建房承包人为无建房资质的“土师傅”,其房东与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在本案中,承包人林某某作为雇主,对死者魏某作为雇员在建房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主叶某某在建房中对工程承包人的选任和指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打“人情牌”,希望承包方和房东能考虑到魏某一家突然遭遇此噩耗的悲痛心情,考虑其妻子纪某的实际困难,适当提高补偿金额。同时,也让魏某家属明白,如果要求过高,承包方和房东不愿支付,双方无法达成和解,一则难以拿到补偿金,二则不利于今后和睦的友好关系,对其自身没有好处。 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解说,让其从法律以及事实情况出发,三方都本着友好,和谐相处的原则考虑,都主动在赔偿金额方面做出让步。调解员见双方都显示诚意,金额相差不大,便提出了折中方案。通过耐心劝解希望三方放下成见,各退一步。在依法的前提下做到法理人情两面兼顾,最后促使三方放下争议,达成一致。最终,三方签订协议,并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至此,一场可能激化的意外死亡纷争得以顺利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经各当事人商议,既考虑到死者家属尽早着手对死者入土为安,又能安抚家属情绪,当事人方形成统一意见,各自凑一部分钱垫付死者家属作为前期埋葬费用。 2.当事人林某某垫付人民币8万元;建房户叶某某垫付人民币4万元,合计人民币12万元。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家属代表纪某。 3.保险理赔款直接赔付给死者家属代表纪某。 截止2018年2月底,上述三笔款项共计52万元已赔付到位。

【案例点评】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因建房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也逐渐增加。实践中大多数的农村建房,不管是房东与工程承包人,还是工程承包人与雇员之间,大多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签订可书面合同,也不规范,对双方基本无具体权利义务约定。本案的成功调解对此类纠纷的调解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本案适用法律比较明确但责任分担需协商。农村盖房子按其约定不同可以分为一般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农村自建房屋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十一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 其次,调解方式比较灵活。调解员对当事人,不仅采用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还适度运用了道德层面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在语言使用方面,自始至终极少使用批评语言,更多的是使用了协商的语气和尊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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