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邓某某,男,1972年2月生,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0年9月2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民警结合其现实表现,经分监区、监区会议分析研究,认为邓某某存在自伤、自残甚至自杀以及暴力行凶的现实危险,于2017年4月29日认定为危险犯进行管控。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邓某某在家中长期和家人关系紧张,没有家人的关爱和陪伴,久而久之,觉得被忽视,有事不愿意与家人进行沟通解决。导致长期处在自我封闭的世界里,在他的世界里都是以他自己为中心,常常一个人自言自语,还非常迷信鬼神之说,写一些或者画一些别人根本看不懂的文字或图画。 (2)社会经历:邓某某性格暴躁,凡是他觉得不舒服的他都是开口破骂或者出手殴打,其家人和邻居都曾被辱骂或者殴打过,其妻子就是因为经常被他殴打,害怕他而带着孩子离他而去。妻子离去后,邓某某在精神上受到刺激,缺乏家人的关心,导致病情越来越重,当时被殴打的人都想到邓某某精神不太正常,就没有与他计较。之后邓某某骂人、打人就越来越频繁,也没有人及时出来制止,最后导致案件的发生。 2.入监改造表现 邓某某入监以来,基本能服从民警管理,但时常会与其他的罪犯之间有小矛盾、吵架等情况。2017年4月的某日,分监区根据监狱进行清监时,查出邓某某自制有一具形状类似棺材的小木盒,同时对其所有物品进行清查,发现他在很多笔记本上写了大量“死”、“灭”、“伤”等,具体意义不明的文字。经询问调查,邓某某承认盒子及文字均为其所做,但只是为了“好玩”,并无其他意思。经分监区、监区会议研究,分析认为邓某某存在自伤、自残甚至自杀以及暴力行凶的现实危险,2017年4月29日经监狱认定为危险犯,并对其进行包夹管控。通过对其进行行为观察和教育谈话,发现邓某某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性格孤僻,人际交往较差,内心较为自闭 邓某某平时在改造中不喜欢与他人接触,独来独往,行为举止和其他正常人相比较有一定差异,时常自言自语,独自发笑,会在很多本笔记本上乱写一些其他人看不懂的文字,这些异常行为反映出该犯心理有一定的自闭和幻想,性格较为孤僻。 (2)对事情认知能力差,行为不受控制 通过调查和询问,邓某某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刑期、余刑,甚至已经忘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警官谈话的时候眼神流离,谈话内容和问题本质偏离了也不清楚。从自制“棺材”模型盒子一事可以看出,其对自身的行为无法正确看待和认识。经过调查,也没有其他罪犯和邓某某私下接触,完全是他“想到什么,就做什么”,由此可以判断出邓某某对自身语言、行为的发展走向和最终结果无法预判。 (3)属于“三无”人员,缺乏亲情关爱 通过查阅会见登记、亲情电话登记,最近半年以来,邓某某无亲情会见记录,也无拨打亲情电话的记录,个人账户也无汇款记录,至今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测试,根据对邓某某进行抑郁自评心理测试、焦虑自评心理测试、躁狂自评心理测试,邓某某在心理上情绪波动多变、沉浸在自我世界,对身边的事物漠不关心,喜欢胡思乱想,行为不受控制。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邓某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缺失,加之属于“三无”人员,对事情的发展走向无预判能力。在与其他人员犯发生矛盾时,不懂得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 (2)性格因素:由于邓某某家庭环境影响,性格内向,自入监以来,经常独处。性格孤僻,人际交往较差,内心自闭。 (3)心理因素:由于邓某某性格属于内向型,不愿与他人进行交流,属于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心理导致的心理扭曲,带有一定程度的躁狂症状伴随轻度焦虑和中度抑郁,邓某某的性格自闭,自卑,多疑,强迫,容易激动,自控能力差而且不计后果,表达自己想法不择手段。可能会有极端行为。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针对邓某某自制异常物品的行为,结合个人情况,再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分监区、监区分析认为,在今后的改造中可能会出现自伤、自残甚至自杀以及暴力行凶的危险。为了对邓某某能有效地进行教育转化,制定了相应教育转化措施: (1)加强正面教育引导,责任干警每月至少对其进行个别教育谈话两次,对其进行积极引导,以稳定其改造思想。对邓某某进行针对性的个别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服刑观,尽可能让其主动追求改造。 (2)邓某某在分监区改造生活中,不愿意与他人进行交流,沉默寡言,在对邓某某进行矫治时,一是经常与其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心中想法,及时掌握行为和思想变化,对其危险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对邓某某的实际改造表现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掌握思想动态,进行有效防范,加强对邓某某的行为约束,从行为上让邓某某养成良好的习惯。便于针对性的对邓某某进行教育转化,告知邓某某与他人交流是很重要的事情;二是安排表现好的罪犯主动与其进行交流。 (3)由于邓某某的性格内向,在分监区人际交往较差。兴趣爱好缺乏,在对邓某某进行矫治时,注重培养兴趣爱好,通过邓某某自制“小木盒”可以判断出他有一定动手能力。通过逐渐教育引导其加入分监区罪犯兴趣小组中,鼓励他积极动手制作手工艺品,培养积极健康兴趣爱好,充实改造生活。 6. 预期矫治目标 (1)减少其违规违纪现象,努力增强其自我身份意识和行为控制能力,生活上多对其进行关心,让其感觉到警官对其关心和照顾。 (2)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服刑观,多与他人进行交流互动,培养积极健康兴趣爱好,充实其改造生活。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民警的教育矫正,取得了以下成效: (1)邓某某违规违纪的事情很少发生,甚至在与他人有矛盾时也是主动来向干警汇报处理,而不是采取之前的方式自行解决。由此行为表现来看,邓某某目前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转变。民警在与邓某某的谈话中还了解到,其内心自闭是由于与家人的关系不好,一直没有家人来接见,也没有朋友的信件来往。通过长期以来的教育谈话和交流,邓某某已经认识到做人做事不能只想着自己。 (2)邓某某目前已经能够正常地与其他罪犯进行交流,内心也在逐渐打开。有时还会主动来找干警汇报其改造情况,已经能够认识到与人交流的重要性,并且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也能找到一定的方式方法。 (3)在兴趣爱好方面,通过鼓励其积极参加分监区手工艺品制作小组,现能够较主动地参与到兴趣活动中,动手制作的手工艺品也得到了其他罪犯的好评和民警认可。 (4)邓某某的情绪低落、焦虑、紧张抑郁等不适情绪明显好转,与其他罪犯的沟通交流明显增多,学习、劳动、日常生活规范能达到监区要求。经分监区、监区研究认为邓某某自伤、自残甚至自杀以及暴力行凶的现实危险已基本消除,撤销其危险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