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孙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孙某某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10年8月6日经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于2010年10月14日调入监狱服刑。2011年9月25日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调入新疆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8月、2015年4月、2016年9月三次经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奎屯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孙某某提请减刑案。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四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综合累计分2507.43分,监区排名第九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关于孙某某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一事,监区民警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孙某某家中父母年迈多病,只能依靠低保维持生活,此次代其缴纳的一千元罚金也是日常节省下来的。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孙某某确实没有全部履行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孙某某提请减刑,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及提请减刑建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孙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减刑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8月16日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新疆兵团人民检察第七师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孙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兵团人民检察第七师分院作出“罪犯孙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新疆兵团人民检察第七师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8年9月1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减刑假释评审会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进行审议,经审议同意孙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决定对孙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7日,新疆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