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1年出生,江苏沭阳人,农民。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仲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美国二号”制剂、“闻到死”饵料,在沭阳县沭城镇“嘉年华”饭店东侧公共厕所旁摆摊用作鼠药销售。2015年11月初,被告人范某某从被告人仲某某处购得“美国二号”制剂20瓶计180余克、“闻到死”饵料80袋计1000余克。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沭阳县七雄街道官田街摆摊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摊点上查获“美国二号”制剂14瓶计130余克、“闻到死”55袋计800余克。后被告人范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仲某某,并从仲某某摊点处扣押“闻到死”饵料15袋计220余克。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闻到死”、“美国二号”均检出氟乙酰胺成分。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买卖国家禁用的剧毒化学品氟乙酰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某某以一审法院未能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及《到案说明》载明被告人范某某系经传唤到案,证明被告人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形,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但事实上被告人范某某是在乡镇集市上摆摊售卖日杂百货用品搭配销售老鼠药的时候,因村民家中有只猫前几日误食老鼠药死亡,痛恨卖老鼠药的,所以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将老鼠药收走,被告人经与派出所协商,承诺下集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接受调查。后被告人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说明情况,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某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讯问,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范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危险物质的来源,并且带领侦查人员前往同案被告人仲某某摆摊地点,对仲某某进行指认,使得侦查人员第一时间实施抓捕行动,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也阻止另一被告人仲某某继续对外出售老鼠药的行为,有效防止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被告人范某某具有其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对贩卖老鼠药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被告人非法买卖含有禁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鼠药与广大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具有较大关联性,其初衷只是为维持生计销售老鼠药,犯罪动机比较单纯,且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范某某无人身危险性。 被告人接受审判时已56周岁,被公安机关先后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庭审过程中多次表示绝不再犯,另结合案犯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协助抓捕同案犯等情节,说明被告人不会再犯罪,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五、被告人范某某家中情况特殊,应酌情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某家中有母亲80多岁,身体常年不好,需要人照顾,被告人妻子无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唯一的儿子因与妻子离婚受刺激,将四个孩子交由被告人抚养后外出,多年未归家,被告人范某某抚养的四个孩子小的2岁,最大的才10岁,一家人的生计全靠被告人做点小生意维持。被告人所居住的村委会及村民出具联名信,请求法院宽大处理,并且表示愿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督及帮扶,辩护人认为若对被告人判处实刑,会对被告人的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不能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能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给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被告人,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讯问,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以及对被告人范某某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范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裁判文书】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刑终84号。
【案例评析】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根据立案追诉标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某涉案的制剂130余克,是立案追诉标准的两倍多,法院一般不会按照最低刑也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判罚。如何让法院在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范某某按照最低标准量刑以及适用缓刑,辩护人需要从认罪态度、危害后果以及人身危险性、家庭情况特殊等多方面为被告人争取。在一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一审法院未能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未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特殊的家庭情况,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最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结语和建议】
刑事案件中往往是细节决定成败,因此对于关键证据必须进行仔细分析,不能停留于表面形式。本案中, 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及《到案说明》均载明被告人系经传唤到案,根据该证据,被告人非主动投案,是不能认定为自首的,但是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公安机关的说明具有不实之处,没有详细说明有关事实,后经辩护人申请重新调取证据,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最终被告人被认定为自首,有利于二审法院对其改判缓刑。作为辩护人,应当坚信自己的专业判断,也应当相信法律的公正,在上诉过程中,被告人情绪有反复,认为上诉也没有用,耽误时间,不如早日到监狱服刑,争取减刑,辩护人反复做被告人思想工作,让被告人坚定信念,相信法律最终会有公正的处罚,坚持上诉,最终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