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日22时许,随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龙源路后王营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家属反映随某某有精神病要求鉴定,故办案机关特委托我所对随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仪表整,在公安人员及家属的陪同下自行步入检查室,接触被动,检查尚合作。问答切题,口齿清晰,语音低,言谈有序。能完整叙述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称自己大专毕业,学的汽修,2021年毕业后到上海做修理工;平时性格内向,没有什么疾病。问及案情时能叙述案发经过,与笔录基本一致,称案发当天晚上自己开车回家,对面有个大车开远光灯,自己看不清楚撞着一个老头了,自己打了“110”和“120”,后来老头死了。出事后自己害怕,睡不好觉,内心愧疚,一想起来就哭,曾去周口、上海和驻马店看过病,吃了药好一些,出院回家后也一直吃着药,但说不出吃的是什么药。最近一段时间自己天天在家不出门,变懒了,不开心,睡眠差,做梦,醒后脑子里面就出现老头嘴里淌着血那个场景,自己不敢去发生车祸的那个地方,想赶紧把这个事解决了。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可。整个检查过程中情绪较低落,情感反应尚协调。意志活动减退,社会功能受损。 3、体检及辅助检查:心肺听诊未见明显异常。神经系统检查未见明显异常。颅脑CT(1070369号,2022年5月6日):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脑电图:边缘状态。脑地形图:未见异常。心电图:正常频谱心电图。IQ 90,欠合作。

【分析说明】

1、据卷宗及调查材料:被鉴定人的父亲、邻居及村委会反映其从小发育正常,性格内向,胆小怕事,系大学毕业。2021年10月1日发生事故以后他精神状态不好,感觉就给吓着了一样,不爱说话,发呆,夜里惊醒,自言自语等。周口精神病医院2100000435号住院病历记载,随某某于2021年12月15日以“紧张,害怕,光想哭伴眠差2月”为主诉入院。精神检查其情绪低落,给予药物、心理等治疗,共住院治疗11天病情稍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2201983号住院病历记载,随某某于2022年2月24日以“情绪低、话少、紧张、害怕4月余”为主诉入院。精神检查其夜眠差,接触被动,话少,兴趣降低,注意力不集中等。入院后给予药物、心理、物理等治疗,共住院治疗8天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出院时情绪稳定,接触交谈被动,未引出幻觉妄想症状。被鉴定人在讯问笔录中供称案发当天晚上,自己驾驶小型轿车带着父亲回家,突然发现有一个人在自己车头右前角位置,有两三米远,后就撞上了对方,自己和父亲拨打了“120”和“110”。因为当时对面过来一辆大车开着远光灯,所以离受害者两三米远时自己才发现对方。 2、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被动,检查尚合作。问答切题,口齿清晰,语音低,言谈有序。能完整叙述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问及案情时能叙述案发经过,所述与笔录基本一致,承认案发当天晚上自己开车回家时把一个老头撞死了,但称是因为对面有个大车开远光灯,自己当时看不清楚,出事后自己害怕,睡不好觉,内心愧疚,一想起来就哭,曾去周口、上海和驻马店看过病,吃了药好一些,出院回家后也一直吃着药。最近一段时间自己天天在家不出门,变懒了,不开心,睡眠差,做梦,醒后脑子里面就出现老头嘴里淌着血那个场景,自己不敢去发生车祸的那个地方,想赶紧把这个事解决了。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可。整个检查过程中情绪较低落,情感反应尚协调。意志活动减退,社会功能受损。体检心肺听诊未见明显异常。神经系统检查未见明显异常。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IQ 90,提示其智能可。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从小发育正常,性格内向,后大学毕业,平时社会功能可,案发前无精神异常表现;案发后其不爱说话,发呆,夜里惊醒,自言自语等,曾在周口精神病医院及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好转出院;本次精神检查其意识清,接触被动,问答切题,口齿清晰,语音低,言谈有序,称出事后自己害怕,睡不好觉,内心愧疚,最近一段时间天天在家不出门,变懒了,不开心,睡眠差,做梦,醒后脑子里面就出现老头嘴里淌着血那个场景,不敢去发生车祸的那个地方,想赶紧把这个事解决了,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可,情绪较低落,情感反应尚协调,意志活动减退,体检及辅助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其案发时的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无精神病”的诊断标准。案发时被鉴定人无精神病,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故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次车祸致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鉴定人在重大精神创伤事件后反复重现创伤性体验,反复出现有创伤性内容的恶梦,持续的警觉性增高,入睡困难,担惊受怕,不愿与人交往等,社会功能受损,其目前的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人目前虽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但经治疗后好转,无精神病性症状,其能认识自己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后果,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为自己辩护,故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案发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创伤后应激障碍,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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