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初,浙江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浙江某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制造的茶叶揉捻机与本公司申请专利的“新型茶叶揉捻机”雷同。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制造生产的茶叶揉捻机,侵犯了本公司专利权,为此,两公司之间发生了专利纠纷。 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安徽省祁门县渚口乡滩下村个体工商户倪某经营的某茶厂里拥有一台与甲公司申请专利前用该技术制造的茶叶揉捻机,为证明此款茶叶揉捻机的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于是,乙公司委托代理人楼某特向祁门县公证处申请了保全物证公证。 接申请后,祁门县公证处立即派人随同乙公司的代理人前往祁门县渚口乡滩下组个体工商户倪某经营的茶厂,在取得倪某的同意后,公证员对该厂的一台由祁门县农机修造厂生产的型号为皖-55(出厂日期1977年4月)茶叶揉捻机进行了拍照、封存,并及时出具公证书邮寄送达乙公司。 一个月后,乙公司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公司的“新型茶叶揉捻机”专利权为无效专利。另外,乙公司委托代理人楼某再次来到祁门县公证处,请求将上次保全后封存的茶叶揉捻机装运到进行诉讼法院的所在地,需要一次申请保全行为公证。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当即与楼某赶往祁门县渚口乡滩下个体工商户倪某的茶厂,对茶叶揉捻机搬运装车的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同时,茶叶揉捻机顺利运到了诉讼法院的所在地。 企业在外地进行取证维权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求助当地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取得公证书后再回到当地进行诉讼,这时公证书就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和创新产业不断深化发展,公证服务正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为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可和广泛使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祁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浙江某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季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楼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物证 申请人浙江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某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浙江某茶叶揉捻机生产产家声称浙江某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茶叶揉捻机侵犯其专利权,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渚口乡滩下某农户早在其申请专利前就拥有该类茶叶揉捻机,为证明茶叶揉捻机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特向我处申请对渚口乡某农户的茶叶揉捻机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楼某于XX年X月X日上午XX时来到渚口乡大北村滩下个体户倪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经营的鲁溪湾茶厂,由拍照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对该厂内其中的一台由安徽省祁门县农机修造厂生产的型号为皖-55(出厂日期1977年4月)茶叶揉捻机进行了拍照,共拍摄照片八张,公证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楼某、陈某、倪某、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签名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八张为陈某现场拍照所得;茶叶揉捻机仍存放在鲁溪湾茶厂内。 附:1、《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2、照片共八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祁门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