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等六原告是高某(被害人)的亲属。高某于2016年8月8日凌晨与宋某等人在江苏省沭阳县潼阳镇某某KTV歌厅唱歌时,因宋某与歌厅员工发生争执,歌厅工作人员程某某对宋某、高某进行殴打,后双方被他人劝架拉开。在高某意欲离开时,程某某用板凳砸中高某的头部,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程某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高某死时年仅35岁,上有老弱多病的父母,下有三个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困难。后在法庭调解下,程某某家人向六原告支付民事赔偿金1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撤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等六原告向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7年4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到沭阳县人民法院调取程某某故意伤害致高某死亡一案的全部刑事卷宗材料,并进行全面详细的阅卷,迅速理清代理思路,明确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认为,某歌厅系任某某、周某某、穆某三人合伙经营,未进行工商登记,程某某系三被告合伙经营的KTV歌厅聘用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高某死亡。任某某等三人作为雇主,应当对高某的死亡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于是,以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纠纷为案由,以任某某、周某某、穆某为被告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对三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以下方面: 程某某故意伤害致高某死亡,程某某是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高某死亡,即是否超出歌厅的授权范围。从刑事卷宗中可以反映出程某某系歌厅的工作人员,程某某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为维护歌厅的利益而与高某发生纠纷,并进行厮打,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行为,应认定程某某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高某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高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沭阳县潼阳镇窑庄村,对方可能会提出按农村标准赔付。通过与徐某谈话得知,高某在发生事故前,常年在苏州打工,2015年底回沭阳县潼阳镇开设门市从事灯具、瓷砖销售,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说明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三、直接侵权人程某某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并接受刑事处罚,且程某某家人已对六原告支付了10万元的民事赔偿。本案再以任某某等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否会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的三被告、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均不一致,故本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情况。 承办律师针对庭审中被告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做好了充分的庭前准备。该案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7月25日、8月15日进行了三次庭审。三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提出程某某并非歌厅聘用员工,超出授权范围;高某及家人居住农村,即使赔偿相关费用也应按农村标准赔付;刑事附带民事已经调解,构成重复起诉;高某自身对纠纷的引起具有过错,之前的纠纷已经平息,高某等人已经离开,程某某临时起意用板凳砸死高某的行为系侵权故意,与履行歌厅职务行为无关;即使被告承担责任,也是违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庭审中被告方提出的答辩意见,以及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都在承办律师庭前准备好的问题范围之内。针对被告提出的上述意见,承办律师一一出示证据,援引法条,有理有据,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719124元赔偿金(扣减程某某家已赔偿款项)。
【案件点评】
该案是因雇员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之诉。但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又涉及雇佣法律关系中的职务行为,法律关系较复杂。该案在审理中,不仅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对事实认定上也存在较大争议。最终,一审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对该案的一审判决非常满意。承办律师不因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就简单对待,反而做足功课,吃透案情,充分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真办案、办好案的援助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