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事故中队第3406024201907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资料反映:2019年7月21日7时30分许,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详见事故认定书),委托我所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等进行法医学检验。 (二)检验工具 影像学阅片灯AHGX- LC-06、量角器AHGX- LC-02。 (三)检验概述 2019年10月31日,在本所法医临床检查室,由本所司法鉴定人对被鉴定人陈某进行了法医临床学检查。 (四)体格检查 自诉:伤后左膝一直肿胀、不能上下楼梯,不能行走,需拄双拐。 查体:伤者神志清,营养中等,发育良好,问答切题,查体合作,由家人陪同拄双拐进入检查室。左膝可见切口疤痕约4cm及多处短条形疤痕,左膝部内外侧间隙压痛(+),搬膝试验(+),半月板挤压试验(+),抽屉试验(+),左膝关节活动明显受限。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病理征(-)。余未见明显异常。 (五)影像片阅示: 经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全部影像学片,其中: 淮北某医院2019年7月21日CT(50440)示:左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伴左侧部分筛窦腔内积液(血)及左额部头皮软组织肿胀。 淮北某医院2019年7月22日MR(7101)示:1.左胫骨平台及腓骨小头骨挫伤;2.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撕裂;3.左膝内外侧副韧带水肿;4.左膝关节腔及髌上囊见大量积液;5.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医院病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结合检查情况,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一)伤残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陈某于2019年7月21日因车祸致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撕裂,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左膝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左膝关节关节腔积液等,经手术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已符合伤残评定时机要求。 其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撕裂,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左膝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左膝关节关节腔积液等,经手术治疗,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6)之规定,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陈某因车祸致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撕裂,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左膝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左膝关节关节腔积液等,经手术治疗,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内需要休息及他人护理的情形,且因机体损伤致代谢异常,日常饮食难以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及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应适当加强营养。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4之规定,综合评定其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于2019年7月21日因车祸致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撕裂,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左膝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左膝关节关节腔积液等,经手术治疗,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2.综合评定被鉴定人陈某伤后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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