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91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重庆市江津区。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1月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2016年12月6日,杨某到江津区司法局报到,由白沙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监狱委托,对杨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0月27日,山东省北墅监狱委托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杨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江津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罪犯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邻居、家庭人员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10月31日,经江津区司法局研究形成评估意见,拟同意罪犯杨某适用社区矫正,11月3日向山东省北墅监狱反馈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12月1日,江津区司法局收到山东省北墅监狱对罪犯杨某宣告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2月5日送达回执。 2016年12月6日,杨某到江津区司法局报到。江津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白沙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6年12月6日,杨某持江津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到白沙司法所首次报到,白沙司法所根据杨某的情况,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杨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2016年12月6日,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等矫正小组成员在白沙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矫正小组组长主持,首先向杨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其次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最后宣告了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杨某自觉到司法局首次报到,态度端正。谈话中,工作人员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了其家庭、生活和工作情况,初步消除了杨某担心被训斥、受歧视的顾虑。杨某系故意犯罪,给家庭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其本人感到非常后悔和内疚、思想负担重,难以接受现状。矫正小组在深入剖析了张某的犯罪成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后,为其制定了严管方案,要求其每日记载本人行动方位及生产生活情况,每周提交司法所检查一次;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到,每月定期汇报一次思想,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各不少于八小时,每月提交学习心得一份,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方面的教育,帮助其树立法治观念。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针对性解决杨某思想负担过重的问题,杨某逐渐能主动交流沟通,多次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生活态度认真、工作热情提高。 (二)矫正中期对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中期,杨某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按时报到、准时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主动汇报思想,认真撰写心得体会,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司法所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杨某好胜心强、急于还债,在社区矫正期间也从事过多种工作,但在收入上都没有什么明显起色。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告诫其不要急躁,要在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规定的同时努力工作,同时引导其发挥特长,在其业务精通的驾驶职业(入狱前取得B1照)上找出路偿还家庭债务。杨某听从了工作人员劝告,最终在本地一家超市谋得一份送货工作,收入颇丰且没有赔本风险。杨某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得到了超市货运老板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其自我价值得到充分肯定,杨某在该超市工作至今。 (三)矫正末期针对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将对杨某的矫正工作重点调整为进行心理干预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健全人格,顺利回归社会。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末期,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杨某从自卑压抑中走了出来,通过诚实劳动逐步还债,和家庭成员的关系明显改善,成为一个敢于承担家庭责任,对家庭和自己负责的人。性格日渐开朗,对生活的态度积极向上。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8月7日,司法所组织杨某和杨某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首先向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其次告知其杨某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同时宣告解除矫正后,进入安置帮教。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8月7日,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现场向杨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杨某当场予以签收。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7年8月7日,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的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立即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呈报江津区司法局。江津区司法局于当日分别抄送其原判决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江津区检察院、江津区公安分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及时将杨某纳入安置帮教对象,关注杨某刑满释放后的表现,不定期进行走访,了解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思想动态,及时帮助其解决困难。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是违法犯罪人员,但大部分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不能将其等同恶习较深的罪犯看待,不应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加重矫正对象的自卑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本案尊重社区服刑人员人格,在深刻分析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基础上,尽可能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并最终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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