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9日,郭某某受雇为武汉某超市拆除废旧电梯时,被电梯滑落的踏板撞倒,后脑勺摔在电梯上后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郭某某被工友送至医院抢救,于2017年1月26日经治疗无效死亡。郭某某是一名农民工,其工资收入是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死者家属多次与拆除电梯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沟通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死者家属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并申请法律援助。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点援,将该案指派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玲承办。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详细沟通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居住证明、病例、死亡证明等证据。通过调查,援助律师了解到,电梯拆除项目是由武汉某超市发包的,在张某某、明某某和潘某某之间经过层层转包,最后由潘某某找到死者郭某某做工。事发第二天,潘某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过案,派出所对潘某某及两位工友进行询问并做了笔录,律师数次去派出所,希望调取上述询问笔录证明郭某某受雇佣情况及受伤过程,但均被告知只有法院才有权调取。 基于以上情况,援助律师立即代理受援人办理了立案手续,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到了报警信息和询问笔录,并查到了张某某、明某某和潘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时,在超市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协议中显示,该超市将整个拆除工作委托给了一家西安公司。最终,援助律师顺利将上述五个主体全部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涉及法律主体较多,案件的核心是多个主体如何承担责任。援助律师在庭审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不仅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还研究了相关判例,查找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某超市将整个拆除工作交由西安公司,经过多次转包,最后由潘某某雇佣郭某某从事劳务,西安公司及三个自然人均无拆除电梯资质。因此,五被告应对郭某某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10日,本案如期开庭。庭审过程中,形成两个争议焦点:1、赔偿数额的确定,特别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2、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超市将整个拆除工作委托给西安公司,工作内容是否包含拆电梯;潘某某是否是死者郭某某的雇主;死者死亡与电梯滑落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死者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律师提供了租房合同及居住证明,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和家属居住在武汉,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成功被法院采纳。本案立案时间是2017年4月,同年5月,湖北省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均提高了,因此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标准相应提高了。为了帮助受援人争取更多的利益,援助律师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增加了近5万元,最终法院按照最新的赔偿标准支持了受援人的诉讼请求。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某超市方表示协议列出拆超市的具体项目并不包括电梯。但是,援助律师发现协议中也约定了“具体拆除区域、报废资产以超市制定为准”。最终一审法院认可超市发包的拆除内容包含电梯,判令超市承担责任。对于各自然人被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和明某某是西安公司员工,判令张某某和明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潘某某的雇主身份也未予以认可,其也不承担责任。对于死者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某自身无拆除电梯的相关资格,酌定郭某某承担10%的损失。法院最后依法判令西安公司和某超市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医药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主体涉及较多,直接雇佣者缺乏赔偿能力,因此,由有过错的发包人、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发包人、转包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拆电梯的承包人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本案中,超市手扶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法律明确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对方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拆除电梯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援助律师认真研究了法律条文,驳斥了这种观点的片面性。法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质。从立法本意出发,拆电梯应当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范范围之内,拆电梯的作业人员也应当取得相关资质。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这一观点。 本案援助律师在收集证据遇到瓶颈时,采取了先立案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灵活处理,准确查找到了各被告的身份信息。在立案之后,对于新出台的赔偿标准,承办律师能及时加以运用,变更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利益。为了早日让逝者入土为安,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援助律师为受援人一家争取了垫付款,解决了最紧急的问题,有效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让一起因当事人死亡而引起的纠纷案事态发展始终在可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