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1994年5月16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止,2014年4月15日被送入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马某某入监以来能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考核积分转换办法”,兑换表扬3次,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标准。所在三监区于2017年3月3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经过监区民警讨论认为马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建议9个月。 刑罚执行科受案后认真审查监区呈报的各项材料,认为监区呈报的材料真实客观,提请幅度适当,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2017年3月15日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经集体评议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9个月。并于当日将评审结果在监内及狱务公开系统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减刑建议报四平市平东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亦无异议并作出同意罪犯马某某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于2017年3月19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对罪犯马某某建议提请减刑9个月的决定。2017年3月24日将减刑案卷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10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通知罪犯马某某于收到通知7七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逾期视为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2017年4月27日召开减刑大会,法院宣判裁定,因马某某未履行财产刑,以该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降低减刑幅度1一个月,裁定减刑8八个月。 宣判后给罪犯马某某送达裁定时,英城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张斌同志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认为该犯在狱内有消费,执行起来不应困难,便带着疑问询问该犯为什么不缴纳罚金?马犯称其罚金在判决时已经缴纳过了,但家里没有妥善保管罚金收据,已经丢失。由于家住偏远农村,家属到原审法院查缴纳罚金的收据有一定困难,便放弃了提供财产性判项执行证明。了解这一情况后,本着对罪犯负责、对事实尊重、对执法负责的态度,张斌同志及时将情况向监狱长李维平、主管领导贾志国副监狱长汇报,引起监狱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张斌同志到原审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查阅原审卷宗。经查证,该犯在诉讼期间确实缴纳了1000元罚金,该院出具了马犯的罚金缴纳证明。监狱随即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沟通,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马犯的缴纳罚金证明。在监狱的积极协调下,四平中院合议庭重新合议更正了原减刑裁定,决定裁定马犯减去有期徒刑9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