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初中文化,1969年5月6日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大足区,居住地为大足区,原系四川省某制药有限公司采购部副部长。2014年7月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8年9月2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由重庆市大足区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矫正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7月3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6月18日,四川省邛崃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李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委托大足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大足区司法局收到四川省邛崃监狱的委托函后,依法进行登记,并委派龙岗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组织对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居住地村委会、邻里等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2018年6月25日,经大足区司法局研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当日向四川省邛崃监狱提供调查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接收情况 2018年10月10日,大足区司法局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018年10月11日,李某到大足区司法局报到,大足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李某在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8年10月11日,李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首次谈话了解到:李某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但思想较为消极低沉,一方面认为自己曾是家庭的顶梁柱,妻子的英雄,儿子的榜样,但假释出来进入社会后,街坊领居对他避而远之,像躲“瘟神”一样提防着他,罪犯的标签压抑在心里无法释怀,不知如何与人相处,如何融入社会;另一方面,认为假释就是刑满释放,离开监狱就是自由。 据此,司法所根据李某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其父母等人员组成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要求各矫正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帮助李某适应出狱后的生活,让其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和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纠正李某“假释就是刑满释放,出来就没事了”的错误观念。 (四)制定社区矫正方案 通过对李某个人、家庭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制定了个别化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心理疏导。邀请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咨询,使其感受社会的关爱,从而勇敢走出家门,走向社会;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利用集中教育开展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警示教育,使李某认清自己所犯的错误,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三是动员亲属、邻居友好相待,多给李某充分关心和爱护,包容他的过错,以“去标签化”的理念帮助李某消除心理障碍,重树生活信心。 (五)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0月11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其父母等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向李某宣告了刑事裁定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使李某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小结】
社区矫正的意义不仅仅是刑罚执行,更应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助,特别是心理行为的矫正。本案中的李某,曾担任领导职务,被执行社区矫正后,产生心理落差,滋生负面情绪,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此时,需要心理咨询师及时介入,给予李某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使其恢复健康心理,重树生活信心,逐步回归社会,实现社区矫正教育人、矫正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