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佟某某,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因故意杀人、放火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37829.97元。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2012年11月30日,入黑龙江省华山监狱服刑改造。 在罪犯佟某某已生效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表述“佟某某自身患有癫痫疾病,并导致精神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华山监狱在佟某某入监服刑之初,就将他安排在监狱医院进行治疗,密切关注病情发展。因其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并被监狱医院诊断患有心肌供血不足、癫痫病等情况。2016年2月1日,华山监狱为佟某某启动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但佟某某的亲属表示由于家庭条件困难,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无法负担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各项费用,因此,放弃为佟某某申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20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华山监狱减刑工作安排意见》,华山监狱病犯监区X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佟某某提请减刑案。 罪犯佟某某自入监以来,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并被监狱医疗鉴定小组鉴定为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佟某某共获三个表扬,其中年度积分350分。因该犯生效判决中具有附带民事赔偿款37829.97元,经民警调查,佟某某三年监狱内累计消费金额七十五元人民币。根据上述情况,分监区民警一致认为:罪犯佟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既是病犯,同时又不具备财产刑履行能力,因此建议提请佟某某减刑九个月。 2017年7月21日,病犯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分监区提请罪犯佟某某减刑九个月的意见,并将减刑材料上报到监狱刑罚科审查。 2017月8月14日,华山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鉴定认为:罪犯佟某某因不能独立行走、不能穿衣、大小便需由他人帮助、长期卧床、身体消瘦等情况,认定其生活不能自理。 2017年8月23日,华山监狱刑罚执行科例会研究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罪犯佟某某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应当予以从宽,提请减刑九个月建议适当。 2017年8月25日,华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佟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公示。 2017年9月7日,通过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减刑备案。 2017年9月25日,华山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同时邀请黑北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同意对罪犯佟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6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认定罪犯佟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对其裁定减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