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明光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建明光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北区建筑工程,然后将其中瓦工工程转包给谈某某,谈某某又转包给小包工头王某某。王某某雇佣戴某某等19人从事内外粉、内线条工作。工程竣工后,王某某仅支付部分劳务费,尚拖欠戴某某等19人工资15余万元。2020年底戴某某等19名农民工向多部门反映欠薪情况,但讨薪未果。经查明:A公司已按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谈某某、王某某,但谈某某、王某某拿到工程款后并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而是携款“消失了”。19名农民工一直无法联系到二人,导致欠薪问题久拖不决。经人指引,19名农民工于2021年春节前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确定19名农民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于当日受理,并指派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敬海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工资发放花名册和工程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将A公司和谈某某、王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法院无法联系到谈某某、王某某,传票无法送达,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看着农民工急切的眼神,承办律师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建议先行组织农民工与A公司进行诉前调解,一方面有助于全面了解案情和事实,一方面通过A公司更容易掌握了解谈某某、王某某的行踪。主审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建议,于2021年2月2日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A公司声称已经按照约定将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支付给谈、王二人,其已经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拖欠工资的是谈、王二人,与A公司无关。 为此,承办律师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A公司作为项目承包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分包、转包给谈、王二人,A公司作为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具有法定的监督和清偿责任;第二、根据相关证据显示,A公司自2019年起与谈、王二人在不同的建设项目中都有业务往来,尽管本次案件中A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但A公司履行该次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后,对谈、王二人依法进行追偿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第三、时值岁末年初亦是农民工讨薪高发期,涉案农民工达19人,若因为本案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A公司在当地的社会声誉和信用评价极易产生不良影响。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A公司经过权衡利弊,最终同意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于2021年2月7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19名农民工顺利拿到了工资款,非常感激承办律师及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由于“包工头”“消失”,19名农民工在讨薪维权路上屡次碰壁。承办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找不到分包商和“包工头”情况下,对工程承建公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承建公司先行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