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杨某申请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5日,杨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被安排在公司承建的贵港市某医院项目部做水泥工。2015年8月3日21点30分左右,杨某在贵港市某医院项目门诊大楼二楼浇筑混凝土时,被塔吊上的钢板桶夹伤右手手指。杨某受伤后,被劳务公司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1天,医院诊断为:右中指远节部分缺失。杨某伤愈出院后委托其儿子杨某某找劳务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劳务公司却以自己已经支付了杨某的医疗费用,且杨某已经年满六十一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杨某的赔偿要求。杨某寻求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做工伤认定,但该局以杨某没有劳动合同且年龄超过60周岁不予受理。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及其儿子杨某某到贵港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5年10月11日,贵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周武主任接待了杨某父子二人,认真听取了杨某的陈述,了解到杨某是从湖南农村过来打工的农民工,从事的是水泥工工作,每月工资才2000元,工地工作既辛苦又危险。周主任当即启动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请求工伤事故赔偿援助程序,同日便批准杨某的申请,同意受理并指派广西正大五星(港南)律师事务所陆裕波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陆律师接受指派后 ,认真听取了杨某的陈述,并询问了案件的情况,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办理本案关键是,一、固定证据;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 承办律师在征得受援人杨某的授权后,立即开展案件证据收集工作,两次前往劳务公司驻贵港市某医院项目部调查取证。在收集好受援人的工资单、劳务公司开具给杨某的用工证明等证据后,于2015年12月3日为受援人杨某拟好劳动仲裁申请书,送贵港市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请求确认杨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2月23日贵港市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劳务公司辩称:其与受援人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受援人杨某年龄已超过劳动合同法确定的退休年龄,且受援人不受劳务公司管理,故此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受援人杨某虽未与劳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劳务公司给杨某开具有用工证明,及杨某有劳务公司的工资签领单,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他行字第10号】的答复意见,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后,承办律师还多次与承办仲裁庭的仲裁员交流意见。 2016年1月5日,贵港市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受援人杨某的仲裁请求,确认杨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承办律师立即与受援人杨某申请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2016年3月17日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杨某为工伤。2016年6月28日贵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伤残十级,无需配置辅助器具,无生活自理障碍。劳务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2016年10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十级。 2016年11月8日承办律师根据杨某的伤残等级,为杨某申请工伤赔偿,请求劳务公司一次性赔偿受援人残疾补助金14000元(2000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00元(2000元/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元(2000元/月×6个月);三项合计42000元。贵港市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组织杨某与劳务公司调解,承办律师也多次与劳务公司的代理律师沟通代理意见,最后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杨某与劳务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劳务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40000元。劳务公司已于2016年12月31日将上述40000元打到受援人杨某的指定账户。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退休年龄农民工因工负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案件。在贵港市法律援助中心介入前,受援人杨某在受伤后也到过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工伤申请程序,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劳动合同等理由拒绝。承办律师通过与受援人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帮助受援人被认定为工伤,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受援人与劳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劳务公司赔偿了受援人杨某4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化解了彼此间的矛盾,避免了受援人跨省来回奔波。本案的调解结果维护了受援人杨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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