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卜某某的丈夫姚某于2017年2月因病去世,现其丈夫姚某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余额9万余元,卜某某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存款时受阻,卜某某心里又着急又无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其公证机构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卜某某便来到到公证处咨询。 2018年3月5日,额敏信诚公证处公证员刘XX接待了她,刘XX通过交谈,了解了卜某某的来意,刘XX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公证员刘XX告诉卜某某“姚某的父母、子女等所有继承人都有继承权,待全部办理完继承手续后,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卜某某在公证员耐心的解释下,明白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卜某某及时通知姚某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上遗嘱公证平台查了信息,并审查、核实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受理了卜某等人的申请,及时给他们出了证。随后电话随访时,他们对公证处再三表示感谢说他们已经顺利的提取出了住房公积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新额信(民)证字第73号 继承人:姚某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韩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卜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姚某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被继承人:姚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XXXX年X月X日去世,生前在兵团第九师XXX单位工作,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继承人姚某甲、韩某某、卜某某、姚某乙因继承被继承人姚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三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公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独生子女光荣证》、第九师一六三团阿克乔克社区出具的《证明》、公积金提取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姚某于二O一七年X月X日因病去世。 二、根据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姚某甲、韩某某、卜某某、姚某乙所述:被继承人姚某的父亲是姚某甲,被继承人姚某的母亲是韩某某,被继承人姚某无养父母、继父母;被继承人姚某的妻子是卜某某,被继承人姚某与其妻子卜某某育有姚某乙一子,被继承人姚某无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申请人姚某甲、韩某某、卜某某、姚某乙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姚某的遗产有:存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九师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余额XXX元(账号:XXX),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姚某与其妻子卜某某的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姚某的遗产。 四、根据申请人姚某甲、韩某某、卜某某、姚某乙所述:被继承人姚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姚某甲、韩某某、卜某某、姚某乙对被继承人姚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继承人卜某某表示继承被继承人姚某的上述遗产,继承人姚某甲、韩某某、姚某乙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姚某的上述遗产。继承人姚某甲、韩某某、姚某乙为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姚某乙的上述遗产,自愿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姚某遗留的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姚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姚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卜某某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姚某的上述遗产由继承人卜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信诚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