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89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宾县,居住地为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2016年1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2017年5月3号,李某到绥滨县司法局报到;2017年5月4日,到辖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态度极其不端正,尽管多次教育,但收效甚微,思想及行动上依旧我行我素,经常牢骚满腹,不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在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时经常迟到。2018年1月16日和2018年2月7日两次集中点验时,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无顾缺席,并扬言没时间来,且思想汇报上交也不及时。 2.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2018年2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李某家中了解情况,发现其本人不是没时间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而是不想参加,认为自己不犯法、不犯罪就行了,没必要参加学习和劳动。找到原因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向其重申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让其明白他现在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参加各种活动的必要性。鉴于李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2月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绥滨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警告处罚。绥滨县司法局经过集体评议,经由绥滨县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2月10日,绥滨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李某也表示接受警告处罚。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希望李某积极配合社区矫正,不要再让年迈的父母及家人担心。同时,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通过谈话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李某目前依然与同案犯联系,为了防止他们互相影响,杜绝再次违法犯罪,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除每月例行教育管理外,对李某及同案犯进行重点监管,每周同时四次电话查询,每天手机定位活动轨迹查询,每月一次心理谈话和个别教育,做到时时监管、处处查询,防微杜渐。同时,司法所与李某及同案犯家人和亲属及时取得联系,要求他们协调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对他们进行监管、改造,使他们早日从新做人。 (四)警告的效果。 通过对李某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多角度的监管,李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改变,认识到了自己思想错误,认清了自己的身份,表示今后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到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不因为自己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从而走进监狱的大门。2018年3月20日的集中点验日,李某第一个到达司法所报到,并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一改以往牢骚满腹,喋喋不休的状态,同时上报了自己的思想汇报。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2月8日,绥滨县司法局及时把对李某的警告处分的书面材料送达绥滨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科,接受县检察院的矫正监督,并得到检察院的认可。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的警告处罚下达后,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警示教育。会上,李某通过现身说法,表达了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感谢,表示如果没有这次警告,自己就认识不到错误,长此以往将可能再次走向犯罪的深渊,并表示自己将利用有限的时间,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社区矫正规定和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文学素养和政治觉悟,决不做违法违纪事情,让司法所放心,让家人放心。通过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特别是与李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的同案犯,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并多次表示坚决服从司法所管理,从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对于李某这种比较难以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教育,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及时给予警告,使其认识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进一步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从而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在惩罚的同时,还要做好思想教育、心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只有从根源上找出了问题,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