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7年9月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500元。2010年12月13日被送至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9月13日减刑一年,刑期止日为:2019年2月1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四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内务卫生合格,确有悔改表现。自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积450分,兑现记功5次。关于王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1500元均未履行一事,监区警察通过调取王某某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的监内个人消费记录显示,该服刑人员共消费人民币4564.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85.3元,消费金额低。该服刑人员家属提供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某镇政府于2018年1月10日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该服刑人员父母身患疾病,以种地为生,家庭生活困难。综合考虑王某某服刑期间监内消费情况和户籍地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经四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王某某对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四监区将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在监内消费情况、辽宁省大石桥市某镇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监内消费明细和辽宁省大石桥市某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真实,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8年1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所提供的监内消费明细和辽宁省大石桥市某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对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作出同意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评审会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确实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12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王某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