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对腰椎压缩性骨折当事人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男,59岁,2018年1月10日,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患者以“外伤致腰部疼痛、活动障碍1天”入院。查体:头皮可见一处长约5cm皮肤挫裂伤,已清创缝合,腰椎呈生理性弯曲,皮肤无破溃,腰1棘突压痛明显,叩击痛阳性;我院急诊脊柱DR(2018-01-10 X612909)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胸腰段骨质退行性改变。诊疗经过:入科后完善检查,止痛,换药,抗感染等治疗。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卧床休息2个月,视骨折愈合情况再予以负重行走。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1.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进行检验。 2.使用关节量角器(编号:CZSJ-YQ-B-3)进行关节活动度测量,使用钢卷尺(编号:CZSJ-YQ-B-4)进行长度测量。 (二)检验过程 1.鉴定时间:****年**月**日 2.鉴定地点: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 3.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及本所鉴定人员 4.检验记录 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步行进入查体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诉:腰部局部疼痛。右颞枕部见一处长0.5cm皮肤瘢痕。腰部局部压痛阳性,腰椎活动轻度受限。双下肢肌力、肌张力尚可。余未见明显异常。 (三)阅片记录: ****医院X线片(****,时间:****-**-**)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测量腰1椎体压缩程度达1/3。

【分析说明】

审阅送检的病历资料、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结合案情及法医临床检查,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外伤当日临床摄片并临床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头皮裂创”等,予行对症等治疗。本院审阅刘某外伤当日影像学资料示其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压缩程度达1/3。目前本所检见其腰部活动轻度受限。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2条之规定,上述损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1/3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根据被鉴定人刘某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结合年龄特点,并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相关标准,建议其误工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6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脊柱等处交通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1/3等,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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