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因与丈夫陈某甲发生争吵,加之长期照顾患有自闭症的被害人陈小某(陈某之子),身心压力大,遂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于是,陈某抱着年仅三岁的陈小某乘车前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汽渡码头准备跳江自杀。当晚21时17分,陈某在给陈某甲拨打了一个微信视频电话告别后,抱着熟睡的陈某一从码头斜坡岸边朝江中走。期间,熟睡的陈小某被江水激醒,并开始挣扎,但是陈某并未理会,而是抱着陈小某继续向江中走去,后陈小某停止了挣扎。这时,陈某接到其母电话,在听到母亲的哭声后产生了求生的欲望,于是抓住电缆线等物等待救援,并给陈某甲拨打了电话。在等待救援时,陈某一直将陈小某抱在怀中,陈小某面部处于水下,陈某亦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22时许,陈某、陈小某被赶来的陈某甲及在码头卸货的司机救上了岸。陈某甲等人与后来赶到现场的医护人员对陈小某进行了现场急救。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医护人员当场宣告陈小某死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云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重报至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受理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并通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指定辩护人。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通知后,指定了湖南恒孚律师事务所葛美华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案件,了解案情,先后二次会见了当事人陈某,认为这起案件有其特殊性。庭审中,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2、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其公婆丈夫出具书面意见对其予以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3、如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并且被告人陈某的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社区矫正。故结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请求法庭综合考虑陈某案件的特殊性,本着法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精神,贯彻“宽严相济”人性化、轻缓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建议法庭从轻判决,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不宜判处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8月2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故意杀人罪是严重侵犯生命和人身安全的犯罪,一直被严厉打击。但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案例,作为辩护人,对于这样一起案件深感遗憾和同情。被告人长年累月照顾病儿,导致精神上、经济上承受巨大的压力,从相关证人证言也能看出来,被告人患了一定程度的抑郁症,并多次有过轻生的念头,她决定结束自已和孩子的生命,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法院的量刑裁判只是暂时限制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但被告心理上的痛苦却会伴其一生,这种惩罚是一辈子的煎熬。承办律师会见期间,与被告人深入沟通,疏导其负面情绪,并在庭审中为其据理力争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