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捕前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陵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其他六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513.36元。刑期执行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罪犯陈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陈某某在海南省美兰监狱七监区服刑,自2016年4月起至2018年2月止,累计考核23个月,共计获得4个表扬。 2018年3月14日,美兰监狱七监区召开全体民警大会,讨论罪犯陈某某的假释案件。监区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 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与其他六名被告人主动赔偿人民币32513.36元,已履行完毕。综合罪犯陈某某狱内表现情况,建议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会后依照相关规定公示。监区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该假释案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呈报假释的实体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监区所提交的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的法定实体条件可以假释。在刑罚执行科审查期间,监狱委托罪犯陈某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认为该犯居住地的社区环境适合其矫正,同意接收该犯实施社区矫正。该案相关意见和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会议,评审会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罪犯陈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拟提请罪犯陈某某假释的建议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于2018年5月7日召开,会议对罪犯陈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会议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监狱于2018年5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并依法将该案提请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6月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执行机关以及罪犯送达了对罪犯陈某某假释的《执行裁定书》,罪犯陈某某假释裁定生效,执行机关据此办理该犯假释离监。